DCCC 993A/2013
DCCC 99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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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被控於2013年8月2日在香港九龍藍田鯉安苑鯉庭閣F座36樓3605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41克可卡因的8.03克固體,被告對此控罪只承認管有,但就否認販運。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管有危險藥物罪成,就販運危險藥物無罪釋放。
2. 本席就被告的判刑首先索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內詳列了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另外提到一點重要的,就是被告是毒品倚賴者,報告建議被告接受戒毒,而被告從來沒有去過戒毒所。報告指,被告接受戒毒會對被告有益,亦都能夠有效地解決被告的問題。
3. 本席同意這個建議,現在頒令判被告去戒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