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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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被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係54.91克晶狀固體,內含53.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 喺審訊開始嘅時候佢就否認販運,但係承認管有該「冰」毒,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個罪名成立。被告人係喺控罪所指嘅時間,即是2012年10月4日凌晨時分係被警員截查,喺佢嘅左褲袋凸出嘅地方係取出涉案嘅毒品。 喺警方嘅會面警誡之下,被告人只係承認管有毒物,講出開脫嘅說話,但係呢啲開脫嘅說話陪審團係唔接納嘅。 被告人有多次涉及毒品嘅案底,亦都以前係被判過入去戒毒所戒毒,但係本案證明佢戒毒係唔成功嘅,所以唯一可以判處佢嘅刑罰就係監禁。 根據訂下販運「冰」毒量刑指引嘅AG v Ching Kwok Hung,律政司訴程國雄([1991] 2 HKLR 125)一案,販運10至到70克「冰」毒應該判嘅刑罰係7至10年監禁。 本案涉及嘅「冰」毒係54.91克,個重量係好高嘅,比較係接近10至70克個範圍嘅頂點。 因為被告人一早都承認係管有,而對販運亦都唔係採取一個好強力嘅否認態度,冇浪費法庭好多嘅時間,所以本席係採取較低嘅8年監禁為佢嘅判刑,所以判處佢監禁8年。
被告人被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係54.91克晶狀固體,內含53.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冰」毒)。
喺審訊開始嘅時候佢就否認販運,但係承認管有該「冰」毒,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係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個罪名成立。被告人係喺控罪所指嘅時間,即是2012年10月4日凌晨時分係被警員截查,喺佢嘅左褲袋凸出嘅地方係取出涉案嘅毒品。
喺警方嘅會面警誡之下,被告人只係承認管有毒物,講出開脫嘅說話,但係呢啲開脫嘅說話陪審團係唔接納嘅。
被告人有多次涉及毒品嘅案底,亦都以前係被判過入去戒毒所戒毒,但係本案證明佢戒毒係唔成功嘅,所以唯一可以判處佢嘅刑罰就係監禁。
根據訂下販運「冰」毒量刑指引嘅AG v Ching Kwok Hung,律政司訴程國雄([1991] 2 HKLR 125)一案,販運10至到70克「冰」毒應該判嘅刑罰係7至10年監禁。
本案涉及嘅「冰」毒係54.91克,個重量係好高嘅,比較係接近10至70克個範圍嘅頂點。
因為被告人一早都承認係管有,而對販運亦都唔係採取一個好強力嘅否認態度,冇浪費法庭好多嘅時間,所以本席係採取較低嘅8年監禁為佢嘅判刑,所以判處佢監禁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