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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45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4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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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DYNAMIC CENTURY GROUP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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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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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CHEUNG SIU YUEN RAYMOND (張小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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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
| 判決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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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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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人)於2014年11月17日,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條,就本席於2014年10月20日頒下之判案書內之判決及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於2014年12月19日經聽取雙方之陳詞後已命令撤銷申請人之上訴許可申請。現以書面頒布當天判決之理由。
2.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除非主審法官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 申請人於2014年11月17日存檔之誓章中列出2項上訴理據。該2項理據概括如下:
(1) 指稱本席對申請人存有偏見,固未能作出公正的裁決;及
(2) 指稱本席錯誤詮釋一封由証監會向申請人發出之信件內容。
除此以外,申請人並沒有存檔陳詞鋼要。
4. 本案之背景及案情已在本席之判案書中詳細記載,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
上訴理據(1)
5. 本席並不同意申請人的第一項上訴理據,亦認為此上訴理據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6. 申請人對本席的觀感是申請人的個人主觀感受。本席雖不同意申請人之看法,但也不能阻止他的感受,而這亦不能在法律上構成上訴之理據,固本席不會就此給予上訴許可。
7. 申請人在審訊期間,雖然一直沒有大律師及律師代表,但本席經過詳細考慮全部證據,包括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證據及陳詞後才頒下判決。本席亦在判案書中詳細引述申請人及原告人雙方之案情及證據之重點。最後,本席裁定申請人證供不可信,而原告人證人之證供較為可信。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屬於事實之裁斷;除非該事實裁斷有明顯錯誤之地方,否則上訴法庭不會,也不應該推翻:見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 Others (2005) 5 HKCFAR 336一案,第32至47段。
上訴理據(2)
8. 申請人之第二項上訴理據是基於本席就証監會於2011年6月27日給申請人的一封信件的詮釋的問題。本席不同意申請人的說法。本席同意原告人林先生在他2014年12月3日存檔誓章的內容,認為証監會的信件是向申請人作出調查,而申請人亦因此在2011年7月11日在書面上作出在判案書第40段中的回應。
9. 本席認為以上之裁決乃屬於事實判斷,除非該事實判斷有明顯錯誤,否則上訴庭不會,也不應該推翻。固此,本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2)亦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10. 另外,本席認為申請人所列出之2項初步上訴理據,並不涉及「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11.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駁回申請人之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申請人需支付原告人在此申請之訟費。訟費經簡易程序評估為港幣100元,申請人須向原告人即時支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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