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I INTERNATIONAL GROUP ASIA LIMITED
HCLA 29Y/2014
[Chinese Translation –中譯本] HCLA 2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4年第29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2711號)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 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於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裁決(“裁決”)[1],但並無出席聆訊以進行其上訴許可申請。
2. 本席認為本項申請缺乏理據支持。該項裁決的根據,乃是一項經由申索人及被告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完全及最終和解。
3. 顯然,申索人後悔如此就其申索達成和解。然而,他沒有提出理由,說明法庭為何可以重新處理該和解。
4. 申索人在本項申請中提出的唯一理由,是關於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他指出,鑑於審裁官就審裁處對申索人的案件的司法管轄權表示有疑問,故審裁處不應作出該項裁決。此申訴實基於錯誤理解。即使審裁處對該項申索沒有司法管轄權,這也不會妨礙雙方協議就該項申索達成和解。
5. 基於前述事項,本項申請必須予以駁回。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亦無出庭應訊
[1] 申索人亦尋求許可,就審裁處拒絕覆核該項裁決而提出上訴,然而,拒絕覆核一事無需獨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