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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4/2024
[2025] HKDC 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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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葉俊銘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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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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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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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於2024年3月11日下午約5時25分,警員在九龍旺角深圳街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觀察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開始對被告人進行監視。
3. 於案發時間,控方第一證人何女士身處旺角長旺道13號舖外的菜檔。當控方第一證人正在購物時,她把購物車放在身後。期間被告人出現在控方第一證人身後,注視了該購物車約10秒後,將該購物車拉走。
4. 警員觀察到被告人上述行為後,立即上前將被告人截停,並取回該購物車,內有以下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物品:
(a) 3個袋;
(b) 現金港幣1,370元;
(c) 3本銀行存摺;
(d) 一部手提電話;
(e) 一張八達通卡;
(f) 一張香港身份證;及
(g) 一個銀包。
5. 警員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是一時貪心才偷去該購物車。
6. 被告人現承認,於案發時間及地點,偷竊了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一輛購物車及車上的物品。
輕判請求
7. 被告人現年72歲,已婚及育有兩名成年的兒子,在香港出生並接受小學程度教育。被告人過往從事打金工作多年,直至50多歲後轉職校工、售貨員及清潔工人等。被告人過去患有精神病,曾接受治療,不過他近年未有繼續覆診。法庭獲告知被告人最近的精神情況穩定。
8. 被告人過往共有10次刑事紀錄,全部均為盜竊的定罪,首兩次定罪於1981及1982年,其後從2010年開始,每隔數年再被定罪,幾乎全部被判處即時監禁,其中有4次為扒竊的定罪,包括最新近於2022年的兩項定罪,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
9. 辯方陳詞,被告人對犯案已感到非常後悔,因此坦白承認控罪,表達他的悔意。辯方指被告人犯案只是一時貪念,完全沒有預謀,單獨犯罪,而所有失物已被起回,物主沒有任何損失。辯方明白被告人的刑事紀錄較差,但仍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事已高,可給予被告人輕判。
判刑考慮
10. 被告人趁事主不注意時偷去對方攜帶在身邊的財物,根據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 [2015] 1 HKLRD 777,就判刑而言,與「扒竊」沒有實質分別。故此,「扒竊」的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2至15個月。
11. 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較差劣的刑事紀錄,特別是近5年內,被告人有3次扒竊的定罪紀錄,及被盜物品包括手提電話及存摺這些重要的個人財物,這些均屬於加刑因素。另一方面,法庭亦有顧及被告人的年紀,及所有被盜物品均被起回。
12. 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監禁18個月為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本案的判刑為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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