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兆鈞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1846
HCMA 460/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4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12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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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這是張兆鈞先生就不小心駕駛定罪的上訴,案件發生在西隧入口,經過了收費亭後,差不多去到隧道管道口的位置。當時相關的第一證人駕駛着電單車在中線行駛,而張先生所駕駛的的士在左起第三線行駛。當時第一證人所駕駛的電單車在中線裏面是先向他的左手邊方向行駛,似乎是想切線到左一線,但在錄影片段中看到其後明顯地他可能改變主意,將電單車改回向右行駛,至中線較右的位置。就在這時候,張先生所駕駛的的士直接撞向當時在路上行駛的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後面,當時電單車的速度是較其他車輛慢,但與完全停車還有一段距離。相比之下,張先生所駕駛的的士行駛速度較電單車快得多。
2. 裁判官在審訊後,認為張先生不小心駕駛,認為他沒有保留一個適當的行車距離,導致不能及時停車或避開第一證人的電單車,而撞到第一證人的電單車。
3. 張先生在審訊時提出多個理據關於他的的士與電單車的相對速度、當時的剎車距離等。張先生亦用了一些軟件協助作出分析,亦估計了一些線距、間距,以協助他計算當時兩車的距離和速度。但這些證據其實在審訊時的相關性不大,因為根據張先生希望建立的論據,也是指他前面的電單車再改向右行駛時,他已經沒有一個足夠的距離容許他及時停車。張先生在審訊時曾經提出他當時沒有剎車,裁判官亦認為他因此有不小心的情況。張先生上訴時提出他其實並非沒有剎車,他有減慢速度,亦有嘗試向右避開。
4. 本案的情況在隧道公司所提供的錄影片段拍攝得一清二楚,當時雖然電單車有先向左再向右行駛,但沒有離開過中線,而電單車雖然是以一個相對比其他車慢的速度行駛,但正因如此,所以從後的車輛應該很容易注意到電單車在中線行駛中。當時看到張先生所駕駛的的士以一個比電單車快很多的速度由第三線切向中線,明顯地沒有一個安全的行車距離,令如果電單車發生任何情況時也可以及時停車。在片段中看到,雖然當時張先生駕駛的的士確實有少少向右轉向,可能希望避開電單車,但明顯地收掣不及,亦可看到該碰撞十分猛烈,令第一證人被撞至拋起,電單車亦損毀嚴重。
5. 張先生提出了第一證人的證供上不可信之處,例如他的行駛速度,以及抨擊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但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提及,案例確立雖然肇事的其他司機可能亦未必有一個理想的駕駛態度,但這樣並不能構成被告司機作為一個不小心駕駛的抗辯理由,如果被告司機本身的駕駛存在着不小心的時候,即使對方司機的駕駛態度並不理想,都不構成抗辯理由。
6. 因此,法庭同意裁判官的裁定,認為當時張先生的確沒有維持一個安全的行車距離及車速去切線,因而撞到第一證人的電單車,因此是有不小心駕駛存在。所以本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s Janice Kwan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