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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9/2024
[2025] HKDC 6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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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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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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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欣 LEUNG Chi-y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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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周亦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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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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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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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二項交替控罪,即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早前曾經觀看由被告母親的電話所拍攝的錄像視頻(MFI-1)。為了安穩及社會利益起見,本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便考慮入院令的判刑可能性,把判刑押後至今天3月11日。
案情撮要
2. 郭華是被告的母親,居住於沙田瀝源邨華豐樓的一個單位。直至2001年左右,被告與母親都是在該單位同住。被告母親自2013年左右獨居於涉案單位,涉案單位的鐵閘與木門之間有一張防蚊網。該單位亦安裝了閉路電視,能夠拍攝涉案單位門口的情況。
3. 2024年2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母親在涉案單位睡房聽到單位門外有聲響。她從涉案單位木門的防盜眼見到有東西起火。被告母親開門時,見到被告站在單位外面,責怪母親沒有開門。被告表示母親逼她放火。
4. 被告母親隨即離開涉案單位,並且報警。她在等候警務人員到來時,用自己的電話拍攝被告的動作。當時被告手持打火機,點燃一些紙張燒著上述的防蚊網。被告亦向母親說自己放火燒涉案單位,並且說「咁又點?」。
5. 所引起的火導致部分防蚊網燒溶,木門下方亦被燻黑,估計維修費約為港幣$3,000元。
6. 同日凌晨3時35分左右,警員到達現場拘捕被告,罪名為縱火。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放火,她說原因是母親拒絕開門給被告。
求情理由
7. 44歲的被告單身,中五程度。被告成長坎坷。生父亦是精神病患者。母親和被告都長時間受到不同程度的凌虐。被告患上思覺失調,性格、行為怪異,與人相處困難,疑心重重。被告是吸煙者,因此身上有打火機。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被捕前在灣仔找到一份洗碗的臨時工。辯方說被告工作表現良好。
8. 辯方說被告和母親因為家用問題發生爭執。案發當晚,被告被拒門外,母親不肯開門,這使被告情緒不安,於是用打火機燒著單位的布簾。辯方說被告在還押後深知做法愚蠢。被告並沒有使用助燃劑或縱火器。被告母親當時用手機紀錄她和被告的對話,完全對著火的布簾不顧。被告願意賠償母親的損失,辯方亦通知法庭被告已經交付$3,000元的賠償金給母親。
9. 被告從2024年2月已經被還押差不多一年多,希望能夠早日回復自由。辯方說被告願意日後定期覆診,不再犯罪。
10. 辯方呈上被告在獄中修讀課程的證書,以及被告自己、被告母親兩封以及被告妹妹的求情信。
判刑
11. 明顯地,被告的縱火行為,除了被告自己的精神狀態之外,亦有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母親沒有開門讓被告入屋內和疏解被告的情緒。奇怪地,母親亦任由布簾著火,而只著重用手機拍攝。幸好,火燃的程度並不嚴重。被告自小命途坎坷,不單沒有得到父愛,更遭家暴,使她的精神狀態愈趨變壞,最終成為精神病患者。
12.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她感到慚愧和內疚。被告亦說她要照顧年老的母親,亦打算修讀物理治療課程。被告不敢再犯。
13. 被告母親的第一封求情信(2024年6月)說她感到心酸,懷著沉重的心情為女兒求情。女兒在20多年前患了精神病,亦受了多個男士的感情欺騙。被告在午夜時分到來,因為被告母親拒絕開門而縱火。母親在第二封求情信(2024年8月)希望法庭能夠給女兒自新的機會。案發前數個月,被告因為損友的挑撥和影響,使到被告的精神狀態極不穩定。案發前數日,被告遺失了電話、銀行卡及八達通,而在一時衝動下犯案,希望法庭能夠體諒她們的處境。被告的妹妹在求情信中說,她訴說姐姐的不幸,姐姐因為生活壓力而使精神不穩。父親的長期凌虐打鬧使姐姐深受創傷,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使姐姐能夠改過自新。
14. 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並沒有自殺或暴力傾向。被告一直都有因其精神分裂徵狀(paranoid schizophrenia)而接受治療。專家認為被告在現階段並不需要強制性住院的要求,認為定期的非住院式跟進便足夠,因此兩名專家都不建議入院令。
15. 在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本案案情,辯方亦說被告已經賠償$3,000元給母親,而被告的母親已經原諒女兒,今天亦出庭支持被告,本席決定從輕發落,輕判被告,以18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監12個月。這意味著如無意外,被告理應可以盡快甚至是今天出獄。
16. 本席得悉被告並不是全時間和母親同住。被告有自己的住所。被告亦曾經提及打算到一間由教會辦理的院舍居住(見精神科醫生蘇醫生在2025年3月7日的報告的第5段)。無論如何,本席希望被告能夠得到適當的治療,定時吃藥,亦能夠得到母親和妹妹的適切支持,耐心照顧,使被告不會再次干犯任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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