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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3/2020
[2021] HKDC 8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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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家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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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2] 至 [3]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Assisting the remaining of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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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經准許而在香港入境(Land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permi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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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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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罪,及一項未經准許而在香港入境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A(1)條及第38(1)(a)條。
2. 本案涉及第一及第二被告協助3名未獲授權進境者林伟财(UE1)、苏春福(UE2)及廖代行(UE3)留在香港,並涉及第一被告在香港非法入境。
拘捕UE1
3. 2020年6月27日晚上,一隊警員在北大嶼山一帶當值。約2101時,警員在東涌截停UE1,警員向他進行調查,UE1未能提供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經搜身,警方在他身上發現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其後再搜身,又在他身上發現一張沙田大涌橋路麗豪酒店的酒店房卡。
拘捕第一被告、UE2及UE3
4. 警方向麗豪酒店進行調查,發現自2020年6月26日開始,第二被告是1281室及1283室的登記住客。警員檢查閉路電視,觀察到以下事項:
(1) 2020年6月27日0015時,第一及第二被告與UE3到達麗豪酒店。不久後,第一及第二被告前往接待區登記入住;
(2) 0025時,第一及第二被告與UE3乘搭電梯前往12樓,三人進入1283室;
(3) 0626時,第一被告、UE1及UE2在麗豪酒店入口從的士下車,第一被告早前離開酒店,時間不詳;
(4) 0629時,第一被告、UE1及UE2乘搭電梯前往12樓。
5. 2020年6月28日約1020時,一隊警員在麗豪酒店執行職務,警員查看酒店閉路電視直播片段。
6. 1224時,警員從閉路電視見到一名男子A(即第一被告)離開1283室,男子A敲1281室的房門入內。1235時,第一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子B(即UE2)及男子C(即UE3)乘搭電梯離開。
7. 1237時,第一被告、男子B及男子C離開電梯,第一被告前往接待櫃台登記退房,男子B及男子C則行近麗豪酒店崗背街出口。不久後,第一被告亦前往同一出口。
8. 1240時,警員在麗豪酒店外截停第一被告。經調查,警方在他身上發現一張澳門身分證及一條車匙,他表示那是私家車VU117的車匙,該車輛停泊在麗豪酒店外。與此同時,兩名警員分別截停男子B及男子C(即UE2及UE3)。經調查,警員發現他們均為雙程證持有人,但並無有效入境紀錄。
9. 1242時,警員拘捕第一被告,罪名是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入境逗留香港。第一被告在口頭警誡下說「阿輝話有啲朋友嚟,叫我幫手車下佢哋」。
警誡陳述
第一被告的警誡會面
10. 關於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逗留香港罪,第一被告於3份會面紀錄中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包括:
(1) 第一被告在澳門出生,於2020年3月13日乘坐巴士經港珠大橋獨自來港。他於3月13日進入香港,3月24日乘坐巴士前往珠海,並因為疫情而留在珠海。6月26日,他從珠海非法來港;
(2) 阿輝是朋友,但第一被告不知道他的全名,阿輝通常主動打電話給他,但經常隱藏來電號碼。6月26日,第一被告請阿輝幫忙安排自己及兩名朋友(即UE2及UE3)坐船來港避開隔離檢疫。阿輝要收取3,000元,但第一被告還未付款;
(3) 2020年6月26日約2230時,第一被告與UE2及UE3在珠海上船,約於0100時到達香港東涌馬灣涌碼頭;
(4) 第一被告入境後,與UE3去取黑色七人車VU117(屬於朋友所有)前往東涌接載朋友阿薑,他們要找阿薑,因為阿薑安排第一被告及UE3住在麗豪酒店,要阿薑去登記攞房;
(5) 第一被告人其後接載UE3及阿薑前往麗豪酒店。到達後,第一被告陪同阿薑登記入住,然後與UE3在1281室休息。約0500時,阿薑向第一被告表示兩名朋友(即UE2及另一個稱為阿林的人)到了酒店,叫第一被告帶兩人到1283室,第一被告照做;
(6) 6月27日約1900時,第一被告接載阿林前往東涌,然後自己返回麗豪酒店;
(7) 6月28日中午時分,第一被告與UE2及UE3登記退房,但被警方拘捕;
(8) 阿薑全名是姜宜彤(第二被告)。2020年6月26日至28日租用麗豪酒店1281室及1283室的人是阿薑;
(9) 第一被告知道UE1、UE2及UE3是內地人,亦知道UE2及UE3連同自己非法來港,但第一被告不知道UE1怎樣來港。第一被告按第二被告人吩咐陪同他們出入。
11. 第一被告的香港入境紀錄最後兩項顯示,第一被告於2020年3月13日經港珠澳大橋進入香港,並於2020年3月24日以相同方式離港。
12. 自2020年1月1日開始,UE1在香港沒有入境紀錄,被捕時沒有雙程證。
13. UE2的香港入境紀錄最後一項顯示,UE2於2020年1月18日經羅湖離開香港,UE2持有有效雙程證。
14. 自2020年1月1日開始,UE3在香港沒有入境紀錄,UE3持有有效雙程證。
15. 第一被告現在承認分別協助UE2及UE3(全部為未獲授權進境者)留在香港。第一被告本身根據《入境條例》第7條在未得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下不可在香港入境的人,未有該項准許而在香港入境。
16. 第一被告現年27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7. 溫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是澳門人,案發前與居住香港的女友鬧翻,才愚蠢地為了避免強制隔離而非法到港,當時剛巧兩名居於珠海的朋友亦想到港,他才找朋友阿輝安排船隻到港。到港後,他駕駛車輛接載其中一人到酒店,而該兩名人士其實亦有雙程證,可合法入土境,但同樣地,為避免要強制隔離,才出此下策,非法入境。
18. 第一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罪,其求情信表明已反思其過錯,並深感歉疚。他是大學生,還有半年便畢業,現被告還押,其學位可能被取消。他干犯案件並非為圖利,只是貪一時方便,沒意識到事情之嚴重性。其父母的信件亦表明,第一被告孝順和善,勤力讀書,為人積極及上進。第一被告已真心悔改,望予輕判。
19. 溫大律師進一步陳詞指出,第一被告來港並非為干犯任何罪行,但他也明白這樣也會帶來對港人潛在的健康風險。他幫助別人到港,也並無收取任何利益,望予輕判。
20.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及未經准許而在香港入境均為嚴重控罪。考慮到上訴法院案件R v Cheung Mei Yik CACC 442/1990,本席認為本案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更是在疫情期間,第一被告刻意用非法方式入境以避免強制隔離,明顯地對香港居民帶來潛在健康風險,但第一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
21. 在此情況下,如上文所述,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本席分別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兩年。第四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個月。
22. 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三項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把三項控罪全部予以同期執行。
23. 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兩年監禁;
第四項控罪,4個月監禁;
三項控罪全部同期執行;
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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