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律政司司長)
YU TIM SHEUNG (余添湘)
DCCJ 6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61號
---------------------
對
--------------------
判決書
1. 就今天的申請,法庭撤銷被告人的傳票,傳票日期為2012年9月18日。簡單來說,理由是法庭接納原告人所說,被告人的身分證所寫的出生日期依然是1951年2月10日。
2. 被告人雖然向入境處更改他的出生日期為1956年2月10日,但入境處至今依然未確認他的出生日期,在今天來說,他已經超過政府規定的退休年紀,即60歲,所以根據政府有關的紀錄,被告人已經於2011年9月8日正式退休,而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及政府產業管理有關之事務條例,被告人是需要在他退休前假期開始當日,即2011年2月10日起之兩個月之內遷離有關的宿舍。
3. 故此,本席認為之前雷健文司法常務官在2012年9月7日作出之裁決是正確,法庭亦維持司法常務官的簡易裁決。
4.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5. 就被告人需要支付本申請之訟費,簡易裁定為9,215元需要即時支付。
原告人:由律政司的政府律師張志韜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32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