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31/2010
DCCC83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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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0年9月17日上午10時52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s Susanna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I Ming Yee Sim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施明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1)及(2)條。
控方案情
2010年5月12日,警方在涉案單位外梯間監察。在一名男子郭浩杰離開涉案單位後,進入該單位,先發現身處大廰的女子鐘彩琴,再發現睡房内的被告。當警員向被告表明身份及命令被告不許動之際,被告將他前面電腦枱上兩包氯胺酮抛出窗外,落在簷篷上。在檢獲前述兩包氯胺酮後,再在被告身上搜出一包透明膠袋。警員在現埸找到:
1. 一個電子磅,多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及 2. 一條錫纸上有微量固體冰毒和一個打火機,和一個紅色金屬可口可樂罐插着兩組共四支附有微量冰毒粉末飲管,用作吸食冰毒的工具
1. 一個電子磅,多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及
2. 一條錫纸上有微量固體冰毒和一個打火機,和一個紅色金屬可口可樂罐插着兩組共四支附有微量冰毒粉末飲管,用作吸食冰毒的工具
在簷篷上和在被告身上檢獲的三包氯胺酮載有共12.28克粉末內有9.6克氯胺酮。警誡下被告聲稱K仔是他自己食的。
求情
被告現年22歲,未婚,案發前搬離家獨居,有三次不相同的刑事紀錄。家中有母親,一名哥哥和一名弟弟。父母已離婚十年。被告本有穩定工作為快餐店的厨師,與家人同住,因毒瘾問题,影響個人身體健康和情緒控制,令他失去工作及無法繼續與家人同住。現埸搜獲的毒品打算自用和與朋友分享。現已深知毒品禍害,決心戒除毒癮重新造人。家人以實際行動表示支持,替他清還外債,經常前往探訪他,及出庭表示支持。
就第一項控罪參考上訴庭在許守城[CAAR7/2006]就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考慮到有部份為自用,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6個月。被告承認控罪,獲1/3刑期扣減。不認爲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考慮整體刑責後,命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命令
1. 判處26個月監禁 2. 判處 4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26個月。
1. 判處26個月監禁
2. 判處 4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2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