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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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嘅係0.96公斤嘅「冰」毒,被告承認控罪就同埋同意有關嘅案情。 咁個控方嘅案情其實就好簡單嘅啫,就係話被告喺2012年2月23日上午嘅時間,去到香港呢個國際機場就準備出境去日本旅行,佢係參加咗一個旅行團,咁當海關關員截停被告及搜到佢行李匧時,就發現裡面係有暗隔同埋藏咗控罪所指嘅「冰」毒,因此就拘捕被告。咁被告亦都係即時承認嗰啲係「冰」毒嚟嘅,呢一批數量嘅毒品零售價係大約為港幣嘅八十萬鈫。 被告今年44歲,香港居民,佢冇刑事紀錄,已婚,但係就同妻子係分開咗喇。 代表被告人嘅關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指出,被告人因為經濟問題先係做呢個帶水貨嘅工作,之後就受人唆擺就犯咗呢個販運毒品罪,被告現時已經係有悔意。 喺判刑嘅時候,本席需要係根據呢個案例程國雄嘅指示去考慮,咁另一方面,本席注意到就係呢一次嘅事件係肯定涉及運送毒品去其他國家㗎喇,而且呢次行動必然係有小心計劃同埋安排嘅。呢一個好明顯就唔係一個一時衝動嘅做法。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上訴庭喺黎勇毅一案嘅觀點係適用於本案嘅,尤其係判詞嘅第15段裡面嘅評論。再者,呢一類犯罪手法,近年來法庭都睇到係頗為普遍,咁樣嘅情況絕對係打撃咗香港嘅聲譽嘅。 但係本席接納,其他被告喺辯護時針對呢個被告所講嘅事情,本席喺判刑嘅時候係不應考慮嘅。 經考慮後,本席決定以21年作為刑期嘅起點,本席認為應該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但係除此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因此,刑期係14年。
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嘅係0.96公斤嘅「冰」毒,被告承認控罪就同埋同意有關嘅案情。
咁個控方嘅案情其實就好簡單嘅啫,就係話被告喺2012年2月23日上午嘅時間,去到香港呢個國際機場就準備出境去日本旅行,佢係參加咗一個旅行團,咁當海關關員截停被告及搜到佢行李匧時,就發現裡面係有暗隔同埋藏咗控罪所指嘅「冰」毒,因此就拘捕被告。咁被告亦都係即時承認嗰啲係「冰」毒嚟嘅,呢一批數量嘅毒品零售價係大約為港幣嘅八十萬鈫。
被告今年44歲,香港居民,佢冇刑事紀錄,已婚,但係就同妻子係分開咗喇。
代表被告人嘅關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就指出,被告人因為經濟問題先係做呢個帶水貨嘅工作,之後就受人唆擺就犯咗呢個販運毒品罪,被告現時已經係有悔意。
喺判刑嘅時候,本席需要係根據呢個案例程國雄嘅指示去考慮,咁另一方面,本席注意到就係呢一次嘅事件係肯定涉及運送毒品去其他國家㗎喇,而且呢次行動必然係有小心計劃同埋安排嘅。呢一個好明顯就唔係一個一時衝動嘅做法。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認為上訴庭喺黎勇毅一案嘅觀點係適用於本案嘅,尤其係判詞嘅第15段裡面嘅評論。再者,呢一類犯罪手法,近年來法庭都睇到係頗為普遍,咁樣嘅情況絕對係打撃咗香港嘅聲譽嘅。
但係本席接納,其他被告喺辯護時針對呢個被告所講嘅事情,本席喺判刑嘅時候係不應考慮嘅。
經考慮後,本席決定以21年作為刑期嘅起點,本席認為應該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但係除此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因此,刑期係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