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平
DCCC 11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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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3月1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vin Chui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C.L.Chow & Macksion Chan的Mr. Leslie Yeung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涉案毒品共重5.96克海洛英鹽酸鹽。
2. 於2008年12月2日晚約8時,警員在基隆街28-30號梯間巡邏,發現被告人在一樓梯間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和搜身,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獲4包涉案毒品。被告人向警員承認毒品是他的。其後搜查他的住所,發現一鐵盒內有一飲管、一個電子磅、一把剪和一把鉗,全部有微量海洛英鹽酸鹽,他向警方承認會混淡毒品再轉賣。
3. 被告人現年50歲,已婚,妻在內地。他有5次犯罪記錄,於1997年因同類罪行判監3年4個月。被告人中一程度,犯案時是魚販。律師指被告人十分合作,被捕後已表示認罪。
4. 販運海洛英是嚴重罪行,判監是必然的。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根據有關案例,涉案毒品5.96克,量刑起點應為2至5年。
5. 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和判刑指引,現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5個月,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0個月。
[1]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