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偉政
HCMA 295M/2013
HCMA295/2013及HCMA49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1791號)
----------------------------
及
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607號)
(一併審理)
判案理由書
勘誤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於2013年10月31日就上述上訴案件所宣判的判案理由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刊印於第7頁 ”N” 及 ”O” 行之︰-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應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HCMA295/2013)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陳鍾律師行轉聘鄭從展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HCMA49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