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福臨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38/201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3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交通違例扣分傳票2013年第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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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上訴人被控身為駕駛執照持有人於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10月28日期間(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所犯的罪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分,違反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8條。
2. 上訴人承認控罪,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判處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及需繳付訟費3,000元。上訴人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3. 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很公正及正確地指出裁判官犯了程序上的錯誤,因他作出繳付訟費令之前,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生活狀況及經濟能力。(見HCMA708/2013)
4. 在這情況下,陳大律師不反對上訴人的上訴申請,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訟費命令被撤銷,已繳交的訟費退回上訴人。上訴訟費歸於上訴人,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瑞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