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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3/2017
[2018] HKDC 1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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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Joseph Lam Siu Wah,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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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Michael Cheung Kin B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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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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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警員在街上截停搜查發現毒品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販運28.9克混合劑內含23.0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危險藥物。
2. 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7年4月13日)黃昏時分,兩名便裝警員在深水埗福華街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調查,在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找到本案的毒品。
3. 一共有兩種顏色的毒品,39粒綠色和54粒藍色,合共93粒毒品,分散放在4個不同的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而其中3袋分別放在兩個煙盒內。
4. 警員把他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啲四仔我自己食㗎」。另外,警員在被告人身上發現6千多元現金和一部手提電話。
5. 其後與警方會面,他解釋毒品是在兩日前以$13,000向一名叫「啊安」的男子購買得來的,綠色的毒品每粒$400、藍色$200。他自青少年開始便吸毒,約有30年毒癮。以前在家吸毒,但因冇錢交租,現居無定所。案發時他在機場有份工作,每天賺$600;同時亦領取6千多元的綜援金。
6. 案發時,被告人所販運的毒品市值約為港幣24,700多元。
7. 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有21項刑事紀錄,9項與毒品有關,當中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分別在2006年和2012年)。最後一個案底是2017年4月 - 被告人因盜竊罪被法庭判處7天監禁 - 而本案的罪行是在該盜竊罪警方擔保期間犯下的。
8. 求情時,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案發時在機場一間叫T & T公司工作,把貨物推上貨機,但辯方不能提供任何工作證明例如工作證或薪金證明等等。
9. 至於今次犯案的原因是因不夠錢來支持毒癮才犯案。辯方向法庭表示被告人購買毒品後已服用了當中少許部份,餘下的毒品份量(即控罪書所指的毒品份量)是全部用作販運用途。律師續說被告人賣一粒綠色毒品可賺$30,藍色賺$10。
10. 在上一次聆訊的時候,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人是以$13,000購買有關毒品然後自己販賣給別人賺取利潤,但今天被告人透過律師修改有關說法,他並沒有以$13,000購買毒品,只是替該毒販工作把毒品賣給人。
11. 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願意向執法當局提供本案賣毒品給他的人之身份,更會出庭指控相關人士,以便獲取進一步減刑。本席把案件押後以便控方處理這事情,今天控方通知法庭警方已為被告人錄取了口供,他向警方指出賣毒品給他的毒販之身份,但警方仍在調查中並未拘捕任何人。
12. 雖然被告人已向執法當局提供了協助,但賣毒品給他的人最終會否被繩之於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告人會否出庭作證。因此,本席不打算在現階段就這一點給予進一步減刑,若他日被告人真的出庭替控方做證人,那麼他可向上訴庭提出要求進一步減刑。
13. 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而言,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考慮的刑期是5至8年。
14. 被告人在本案所販運的海洛英鹽酸鹽份量是23.04克,基於這個份量,本席以71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5. 他的認罪並非適時,他在2017年10月10日在區域法院過堂的時候向法庭表示不認罪,案件便定於2018年1月11日在本庭審訊,期間被告人寫信通知法庭他會承認控罪 (信件日期為2017年11月24日)。
16. 就以上情況而言,本席只會給他25%的扣減;作出相關的扣減後,71個月減至53個月。現階段,本席看不到有其他進一步減刑因素,因此被告人被判處53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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