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AR, 陳晉賢
[2018] HKDC 984
DCCC 89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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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事實
1. 事實上,當日凌晨,第二與第四被告,聯同另外兩人(一共四人),為一朋友出頭,戴上口罩,在事發的海傍行人路上,從後而上,對兩名男性途人襲擊致他們倒地,遍體鱗傷。事件中,其中一名途人的手提電話亦遭破壞。事後,不知為何,第四被告在同一區份內,向警方虛假指出他自己遇劫,並且失去財物。
2. 兩名被告均二十來歲,有刑事定罪紀錄,當然第二被告較多。他們未婚,與親人同住在報述的地址之上。他們坦白認罪,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3. 雖則最終確定干犯的只是「普通襲擊」罪,但事實上,兩名途人因此受傷,而且襲擊有所準備,使用口罩,人數亦不少,牽涉四人,本席認為判監難免,並就「襲擊」罪採用6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兩名被告盡早認罪,應獲得一貫的三分之一全數扣減。
4. 最後,第二被告就控罪一,判監4個月;第四被告就控罪一,判監4個月,控罪二,2個月,但同期執行,故第四被告今天被判共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