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UI FONG (李瑞芳) 及 LEUNG KA FAI (梁家輝)
CHONG SO LIN (莊素蓮)
DCCJ 2070B/2012
DCCJ 207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2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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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第三方提出申請,要求延展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讓他徵詢法律意見。被告人反對申請。
2. 本案的背景,簡述於7月3日的判決理由書第3-9段。簡言之,本席經審訊後於5月29日裁定:原告人在主訴訟勝訴,被告人須賠償原告人89,690元。被告人在第三方程序勝訴,第三方須賠償被告人75,390元,第三方的反申索撤銷(「第三方程序的判決」)。
3.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2)條及《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條規則,針對第三方程序的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28天屆滿前提出。
4. 第三方程序的判決由判決日期(即5月29日)至今,已超過四個月,是法定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的四倍有多。第三方到今天仍沒有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嚴重超出法定的時限;他亦沒有解釋為何需要更多時間,只是要求多六個月時間徵詢法律意見。
5. 案件發展至今,法庭已作出判決,就於第三方程序的判決而言,第三方已錯過提出上訴的時限,判決已成終局,不可推翻。第三方沒有提出好的理由延展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本席決定撤銷他的申請。
6. 第三方申請失敗,理應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被告人的訟費獲簡易評定為2,000元。
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任杜林律師事務所的林永和律師代表
第三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