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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8/2024
[2024] HKDC 17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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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凱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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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家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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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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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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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4年1月15日在香港,企圖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新界元朗西裕街金安閣6樓(5/F)C室),意圖在該處偷竊。
2. 就被告人面對的控罪一,法庭應控方申請,保留在法庭檔案中,除非得到批准,否則不可繼續予以起訴。
同意案情
3. 2024年1月14日晚上11時30分,警員在香港新界元朗西裕街金安閣附近進行反罪惡巡邏。
4. 2024年1月15日深夜2時40分,警員見到被告人沿金安閣的水喉爬上金安閣6樓(5/F)C室(「現場」)外的冷氣機,再透過窗戶窺看現場約兩三分鐘。然後,被告人從金安閣爬下,其間見到警務人員便逃到金安閣2樓(1/F)的老人院(「該老人院」)內。約兩三分鐘後,被告人從該老人院的窗戶爬出,沿金安閣的水喉向下爬到地面。
5. 警員其後在金安閣外面地下拘捕被告人企圖爆竊罪。在被告人身上檢獲一對黑色手套及一頂黑色鴨舌帽。
6. 警員在該老人院發現並檢獲不屬於該老人院的兩把螺絲批及一個打火機。
7. 被告人於2024年1月14日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經羅湖檢查站抵達香港,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獲准逗留至2024年1月21日。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8.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9. 被告人現年47歲,已婚,育有二子一女,分別為13歲、12歲及2歲。被告人在內地貴州省出生,教育至小六程度。小學畢業後,被告人從事耕作,於2000年開始在廣州從事地盤工人,月入8,000元人民幣。
10. 辯方指,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案底,坦白認罪。他只是企圖進入,並沒有實質進入,案情沒有顯示對住客有造成驚嚇或損失。在被警方發現後,被告人雖然有試圖逃避,但最終還是爬下地面,束手就擒,沒有作出反抗。被告人是單獨作案,沒有證據顯示他有使用其它工具作案。
11. 辯方陳詞指,一般涉住宅大廈的判刑指引為3年監禁:HKSAR v Lau Pang CACC 252/2004。被告人初犯,及時認罪,希望法庭輕判。
量刑
12. 本案涉及住宅,辯方沒有爭議。根據上訴法庭所訂下的指引,涉及住宅的量刑基準一般是三年,即36個月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本案是企圖入屋犯法罪,但判刑亦沒有分別(見HKSAR v Mohammad Farooq CACC 406/2013[1])。
13. 案發時,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人受傷。然而,警方拘捕被告人時,於被告人身上檢獲一對黑色手套及一頂黑色鴨舌帽,明顯被告人是有預謀而作案的。
14. 被告人身為訪客者,於抵達香港後不久後便於深夜時分干犯本案。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及初犯。
15. 本案,法庭以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24個月監禁。
總結
16. 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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