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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1/2023
[2024] HKDC 8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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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廖景棻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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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錫能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夏峻何偉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Conspiracy to obtain service by dece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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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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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表示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是李曉龍,從而不誠實地為該身分不詳的男子取得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即2019年3月10日從中國廣州飛往加拿大多倫多的航班編號CZ311航班服務。
同意案情
3. 跟據出入境紀錄,被告人2019年3月9日經羅湖管制站離開香港,2019年3月11日經香港國際機場返回。跟據航空公司紀錄,於2019年3月11日由泰國曼谷前往香港的HX780航班乘客艙單中有被告人的名字。
4.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進行警誡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被告人2018年在深水埗的酒吧認識一名身分不詳男子(「涉案男子」),對方說可介紹工作給被告人「賺快錢」。該涉案男子其後致電被告人,表示被告人來回泰國一趟可獲數千元。該涉案男子沒有告訴被告人在泰國做什麼。被告人需要錢,所以接受提議;
(b)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前往中國內地,其後獲指示前往廣州機場。涉案男子向被告人傳送一個叫「GAO Jiacai」的人的航班資料,叫被告人在中國南方航空櫃枱辦理飛往加拿大多倫多航班的登機手續。被告人出示自己的香港特區護照辦理登機手續,取得一張由中國廣州前往加拿大多倫多的登機證,上面有被告人的姓名。被告人在禁區廁所內把該登機證交給一名男子;
(c) 被告人則收到一個公文袋、一本紅色護照及一張前往泰國的登機證;該些文件印有不屬於被告人的個人資料。被告人登機前往泰國,丟掉紅色護照。被告人其後在泰國出示自己的香港特區護照辦理入境檢查手續,不久後乘搭另一航班前往香港;
(d) 涉案男子給被告人數千元報酬。
5. 警方檢獲被告人的流動電話作檢驗。經電腦法理鑑證,發現被告人與一個叫「Kium Eii」的人的微信訊息對話。
6. 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進行警誡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涉案男子叫被告人在離境前用自己的身分為他人取得一張登機證;
(b) 關於2019年3月7日提及「送機票的那事」,被告人聲稱是指自己前往中國內地「出機票比其他人」。被告人用自己的身分為他人取得一張機票(登機證);
(c) 涉案微信帳戶屬於被告人所有,被告人是唯一使用者。帳戶名稱「Kium Eii」屬於被告人女朋友。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7. 被告人沒有任何定罪記錄。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 被告人現年33歲,在中國內地出生。被告人在內地接受教育至中三便輟學。被告人幼年時,父母已經離異,他沒有和生父接觸。後來母親和香港居民結婚並移居香港,母親現在50多歲。2011年,被告人移居香港和母親團聚,他最初在食肆工作,2017年開始在香港主要從事地盤工作。
9. 被告人在2017年首次結婚,不久女兒出生;但該段婚姻只維持了約一年時間,現在被告人仍須按法庭命令每月向女兒支付3,000元贍養費。被告人現在已經再婚,妻子現年35歲,她原是泰國人,現在已成為香港居民,二人育有一名兒子,本年6月滿4歲,在香港的幼稚園上課,被告人每月支付約1,000元學費。
10. 辯方陳詞指,2019年香港經濟蕭條,被告人開工嚴重不足,當時月入只有約一萬多元。當時被告人的女朋友,即現在的妻子仍在泰國而且無業,被告人須負擔女朋友、母親、女兒的生活費以及自己的租金,一度欠財務公司約兩萬元。被告人的繼父不幸在新冠疫情期間去世。就在這種經濟拮据的情況下,被告人為了數千元報酬解決燃眉之急而干犯今次的控罪,當時他嚴重低估了法律後果。
11. 案發後兩年,被告人被捕。他非常合作,把犯罪情節向執法人員和盤托出。被告人現在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僱主知道本案後對被告人仍十分體諒,打算在被告人出獄後繼續僱用他。被告人妻子在香港不時有兼職,可幫補家庭經濟。被告人案發時的債項,已經全數清還。至於提議被告人參與本案的人,被告人與他已無聯絡。
12. 辯方指,本案件並無量刑指引。辯方援引HKSAR v Lee Shinwon and Others [2012] 1 HKLRD 283 並指該案情與本案相近,案中的第4和第5被告人也是為了數千元報酬把他們的登機證轉讓他人,上訴庭認為4年的量刑起點適當。本案只是單一事件亦不涉及大規模犯罪情況。
13.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干犯本案與被告人品格不符,再犯機會極低。辯方希望法庭採納不高於4年監禁的起點。
量刑
14. 本案控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
15. 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關案例、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16. 就本案的案情,被告人按指示前往廣州機場,並在中國南方航空櫃枱用自己的身分為他人取得一張由中國廣州飛往加拿大多倫多航班的登機證。被告人在禁區廁所內把該登機證交給一名男子。其後,被告人收到一張前往泰國的登機證。被告人其後在泰國出示自己的香港特區護照辦理入境檢查手續,不久後乘搭另一航班前往香港。就案情所見,顯然是經過周詳的計劃和安排。本案涉及一定程度的跨境/國際元素,而且當中涉及至少多於一名人士。
17. 法庭接納辯方所指,本案被告人與HKSAR v Lee Shinwon and Others [2012] 1 HKLRD 283案中的第4和第5被告人案情相近。上訴庭認為4年的量刑起點適當。於HKSAR v Lee Shinwon and Others:
“62. Nevertheless the Judge, correctly in our view, recognised that without the fourth and fifth defendants' willing cooperation, this conspiracy would collapse. They were essential to the conspiracy’s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Thus, whilst not the masterminds of the scheme or the leading henchmen of the mastermind, they provided substantial assistance in carrying out the scheme.”
18. 本案考慮了被告人的角色及案情,法庭以48個月(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32個月監禁。
總結
19. 本案,被告人的判刑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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