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25/2011
HCCC12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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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早喺裁判法院承認過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淨含毒量計38.34克嘅「冰」,而家交由我懲處。本案嘅案情簡單,被告喺街上被警方截查,結果發現身懷涉案毒品。警誡下,佢承認為錢替人運毒。
被告現年31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捕時無業。佢有十六次共二十四項前科,除咗幾次管有之外,無一與毒品有關。求情嘅時候,律師指佢缺乏家庭溫暖以致誤入岐途。喺最後一次出獄之後,雖然盡力,但係仍然搵唔到工作,結果受唔住經濟壓力而替舊囚友係運毒。然而,呢啲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嚟嘅。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認為一個合適嘅量刑起點係八年半。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五年零八個月。
被告現年31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捕時無業。佢有十六次共二十四項前科,除咗幾次管有之外,無一與毒品有關。求情嘅時候,律師指佢缺乏家庭溫暖以致誤入岐途。喺最後一次出獄之後,雖然盡力,但係仍然搵唔到工作,結果受唔住經濟壓力而替舊囚友係運毒。然而,呢啲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嚟嘅。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認為一個合適嘅量刑起點係八年半。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五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