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鵬
DCCC 1034/2010
DCCC103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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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第六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2. 被告於07年12月至08年4月間,虛假地申領交通費用共涉約100至200餘元,雖然牽涉金額不多,但嚴重之處是申領表格內容根本是第六被告虛構的。經審訊後,本席接納其實第六被告確實在另一些時間有外出工作而招致實際交通費用,只不過以自己方便的形式作出錯誤的申報。因此,干犯的情節可說是較為技術性的。
3. 本席考慮到案情特殊之處,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被告表達願意參與,亦表達悔意,太太亦代為求情表示第六被告是負責任的丈夫及父親,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判刑是合適的。因此,第六被告四項控罪同判以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人表示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