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 889
DCCC 103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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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乃一宗「空頭支票」的案件。
2.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B(1)(b)條(控罪書,請見附件一)。
3. 事實上被告在三個月之內發出三張「空頭支票」,從而成功從珠寶商人手中,騙取了三批鑽石;三張支票面額共值六十多萬元(詳盡的控方案情,請見附件二)。
4. 求情時,辯方強調,被告沒有任何犯罪紀錄,今次只是因理財不善,經濟緊絀,走投無路才干犯控罪,希望法庭盡量寬大處理,讓被告早日出獄,重新做人。被告現年49歲,已離婚,家中有母親(約82歲)及弟弟(約45歲)同住,另有一姐姐(約51歲)分開居住。被告從事設計工作,月入大概一萬多元,被告患有雙相障礙症(俗稱「躁抑症」)及高血壓。辯方已呈堂有關醫療報告。
5. 「以欺騙手段逃避法責任」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上訴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訂立量刑指引,但法庭可以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案例中訂立的關於「違反誠信」的盜竊罪量刑基準。當被盜竊或被騙的金額為250,000至1,000,000元者,量刑基準為2至3年(16至第21段)。
6. 雖然本案並不是典型的違反誠信案件,但事件歷時三個月,牽涉「空頭支票」三張、受害者兩名和鑽石價值六十多萬元。本席採用25個月的監期作為判刑起點。被告提堂時否認控罪,只在安排了審訊後才承認,故只得五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7. 20個月的監期分布如下:控罪一,16個月;控罪二,10個月;控罪三,6個月;其中控罪二和控罪三中各有兩個月與控罪一的16個月監期分期執行,故共20個月。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