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594/2009
DCCC59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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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7月16日下午12時3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Jones Ts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ui Pak M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 2009年4月1日下午1時18分左右,兩名海關人員在羅湖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看見被告行經綠色通道。關員截查被告,並帶他到一間搜查室,作進一步搜查。關員在被告所穿的內褲內,找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藏氯胺酮。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上述膠袋藏有氯胺酮。
3. 在被告所攜帶的背袋內,關員找到一些香煙、一張港幣10元紙幣內藏有白色粉末、一張人民幣內藏有白色粉末及七十九個空的可再封口膠袋。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承認那些紙幣藏有氯胺酮,而香煙是自用的。被告聲稱那大包藏有氯胺酮及兩張紙幣所藏有的氯胺酮都是自用。他用人民幣800元在深圳購買這些氯胺酮。
4. 經化驗後,那從被告內褲所找到的膠袋,內藏含有19.13克氯胺酮的24.07克粉末,而兩張紙幣則分別藏有含有小量氯胺酮的0.02克和0.01克粉末。
求情理由
5. 被告已婚,有一個3歲女兒,而居住在內地的太太則每三個月來港照顧家庭。被告在2008年患有肺病,住院兩個月,出院後並沒有工作。他不爭論販運那大包的氯胺酮。他有悔意,並呈上求情信。所涉及的氯胺酮價值不高。
判刑
6. 被告現年39歲,在05年有兩次定罪,被判緩刑。本席不會考慮他的前科而加重他的刑責。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上訴庭在特區訴許守城CAAR 7/2006在08年6月大幅提高販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起點是4至6年。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是19.13克。本席以四年三個月作為起點。在扣減三分一後,判被告入獄3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