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416/2024
[2026] HKDC 1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審訊日期: |
2025年12月1、2、4、12日 |
| 裁決日期: |
2026年1月20日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女士、檢控官周亦樂 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梁偉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梁浩然律師 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否認4項「欺詐」罪。
控方案情
2. 控方的指控,並不複雜。
3. 事發時段,朱先生 (PW1)、曾女士 (PW2)、李先生 (PW3)是被告人的同事。控方指,被告人未經PW1至PW3同意或授權,使用他們的身份證、稅單、銀行戶口月結單等材料,在虛擬銀行(天星銀行有限公司;下稱「天星」)分別開立了3 個PW1至PW3名下的賬戶[1],並申請及獲批4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40,000元、200,000元、350,000元、402,400元)。該4 筆貸款,亦從PW1至PW3名下的天星賬戶,轉賬至被告人的3 個不同銀行戶口[2]。被捕前,被告人一直每月償還PW1至PW3名下的天星貸款。
4. 控方傳召了PW1至PW3出庭作供。關於他們各自名下的天星戶口及貸款,3位均異口同聲表示不知情;亦從未授權被告人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申請開戶或貸款。
5. 控方亦傳召了天星的職員李先生 (PW4) 及陳先生 (PW7),解釋使用手機程式開戶時,銀行對拍攝申請人身份證及申請人活體照片的要求。
辯方案情
6. 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7. 被告人供稱,關於在天星開戶及申請貸款,PW1至PW3絕對知情,並同意被告人這樣做。他們知道,被告人需要現金周轉,同意以自己名義向天星申請貸款,然後將款項借予被告人,每月由被告人負責還款。
證據評估及分析
8. 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的每一元素。
9.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0. 鄭高級檢控官及辯方梁大律師均呈上了書面結案陳詞。他們詳細分析了PW1至PW3及被告人的證供,並作出各自的結論。
11. 本案4 位主角(即PW1至PW3及被告人),均具本科或以上學歷,受僱於同一機構,並在同一地點上班。關於被告人所指的貸款安排,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表面上,對PW1至PW3有百害而無一利。他們既非被告人的至親,被告人亦非甚麼投資達人(他更承認曾經失利),萬一被告人的投資泡湯,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定必向PW1至PW3追討欠款。以PW1至PW3的學歷及社會經驗(他們並非初出茅廬的畢業生),理應不會輕易同意被告人的借款安排。
12. 不過,本案的關鍵並非在此,而是被告人有沒有可能在PW1至PW3不知情的情況下,取用了他們的實體身份證,以及拍攝他們的活體照片。
13. 根據PW1至PW3的證供,他們從沒有把自己的身份證、稅單或銀行月結單交予被告人。他們堅稱,不知道被告人如何取得該些材料。作供時,他們各自描述了上班時,銀包及手提電腦放在哪處。
14. 先不提稅單或銀行月結單等文件。控方或許沒有明言,但很明顯,控方的立論是,被告人盜取了PW1至PW3的實體身份證,通過天星手機程式的認證,然後把身份證放回原處。此外,被告人亦哄騙了PW1至PW3,以製作卡通emoji為藉口,使用天星手機程式,拍攝他們的活體照片。
15. PW4(天星營運部主管)庭上的證供是,申請人開戶時,必須將實體身份證放在手機鏡頭前,上、下移動對焦。由於實體身份證具防偽特徵,手機程式能辨別該身份證的真偽,故不會接受影印本或身份證的照片。
16. 關於活體照片的要求,PW4解釋,手機程式會發出隨機指令,要求申請人做出不同動作或表情,而該些指令是不能預知的。拍照時,申請人的面孔必須落入手機螢幕指定的圓圈內,否則系統不會接納。換言之,申請人必須把手機的鏡頭調至自拍模式,才能確保自己的頭像落入指定的圓圈內。相反,假如由另一人使用手機拍攝申請人,操作上很難滿足這項要求。這是現代生活常識。
17. PW4稱,手機程式不會接納預先拍下的照片,作為開戶時的人臉識別,因為程式能辨別該影像是否來自活體。PW4亦表示,手機程式開戶設有時限,超時便會 "time out",申請人須重頭開始,完成每個開戶步驟。
18. 基於PW4的證供,被告人如要在PW1至PW3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他們的名義在天星開戶,他必須先後3趟取得其中一人的實體身份證,通過程式認證;然後按指令拍攝數幀該人的活體照片,以通過人臉識別,方能成事。
19. 本席明白,世上任何電腦系統也有漏洞。被告人或許是電腦奇才,具能力破解天星的手機程式,令他毋須按照正常程序,便能以PW1至PW3的名義開戶。可是,現時沒有半點關於這方面的證據。身為陪審員,本席應憑常識及按證據行事,不能憑空猜想。
20. 本席認為,被告人如要於上班時間,在開放式的辦公室,分別3趟取得PW1至PW3其中一人的實體身份證而不被發現,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取得身份證後,還要利用手機程式,一氣呵成作認證及拍攝該人的活體照片,然後在無人發現下把身份證放回原處。即使被告人是出色的特務,也無法或很難成事。
21. 基於上述理由及分析,本席認為,控方指稱被告人以PW1至PW3名義在天星開戶的作為,屬「固有不可能」的範圍 (inherent improbabilities)。身為陪審員,本席相信,沒有PW1至PW3的同意和配合,被告人不可能取得他們的實體身份證,並通過各項驗證,成功在天星開戶。這一點,是證據上控方無法修補的一大缺口。
22. 雖然本席認為,PW1至PW3似乎沒有理由接受,被告人提議的借款安排,但證據清楚顯示,關於在天星開戶,他們3人並非不知情。法庭在刑事審訊的考量,往往局限於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PW1至PW3與被告人有何轇轕、箇中實情如何,本席無法知曉。唯按現有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未獲PW1至PW3授權,在天星開戶及申請貸款。故本席裁定,控罪一至四,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23. 被告人脫罪,法庭便沒有權力作出任何賠償令。假如他聲稱的借款安排屬實,他絕對有責任清還欠下天星的債項,以還PW1至PW3的信貸評級清白。
[1] 證物 P16、P23、P30。
[2] 《承認事實》(證物P1,第24、31、38、40、41段);亦見證物 P21、P28、P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