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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7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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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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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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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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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蕭啟業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的鄭淇楊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被告人 |
控罪: |
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Burglary, contrary to section 11(1)(b) and (4) of the Theft Ordinance, Cap.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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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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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11年2月8日晚上,被告人非法進入屯門一間村屋,盜取了5條手鍊、1部遊戲機、1隻手鐲、2條頸鍊、1塊玉石、6隻戒指、1隻耳環、2張八達通卡和現金HK$58,500。
2. 被告人其後在輕鐵站以該兩張八達通卡退款時被警察截停,查問下承認曾於涉案村屋爆竊。警察在被告人的住所中起回大部份失物。
3. 被告人41歲,已婚,與9歲大的女兒同住,有15項刑事紀錄,其中8項是盜竊,3項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有毒癮,因為藏毒罪,現正關押在戒毒所接受治療。代表他的鄭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毒癮而犯案,但是,這並不是減刑的理由。
4. 進入民居爆竊的案件,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就本案而言,除認罪之外,沒有其他可供減刑因素。雖然被告人已有多次相類同的紀錄,但他最後一次干犯入屋犯法罪已是十多年前,本席不擬將一般刑罰提高。
5. 就被告所犯控罪,本席採納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總共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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