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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0/2025
[2026] HKDC 3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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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馮海欣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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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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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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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1項搶劫罪。
案情
2. 2023年10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左右,當時84歲的梁女士在銀行提取了現金港幣30,000元,並把現金放入斜背包。同日下午1時25分左右,梁女士在柴灣杏花邨,遭人從後推倒在地。梁女士轉過身來,見到1名女士(後知為被告)。被告取去梁女士攜帶的斜背包及環保袋後離開。當時2個袋內的物品,包括港幣現金32,100元、1部流動電話、1張樂悠咭、1張八達通卡、1本銀行存摺、1個銀包、1張香港身份證、1個零錢包及一些衣物。
3. 梁女士其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發現右肘及左膝擦傷,右背及左膝觸痛。
4. 警方根據閉路電視,識別出取去梁女士物品的人是本案被告。
5. 2023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在她的住所被拘捕。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她於2023年10月27日,在銀行留意到梁女士於櫃檯提款,其後尾隨梁女士,在推跌梁女士後偷去梁女士的2個袋,並解釋因為欠債才犯案,而偷來的港幣30,000元,大部份用以還債,其餘偷來的物品已經全部丟棄。
被告背景及求情
6. 被告於1951年在香港出生,現年74歲,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離婚,前夫已經去世,有2名現已成年的兒子,但沒有聯絡。
7. 被告現時獨居,自2018年開始依靠長者高齡津貼過活。
8. 被告有1項定罪紀錄,但只是一宗涉及賭博的案件,性質與本案並不相同。
9. 被告亦親自寫了一封求情信件,顯示她的悔意。在信中,被告解釋,案發時因為欠債,在情急之下一時胡糊塗,現已知錯,並承諾法庭不會再犯法。
10. 代表被告的葉大律師,在求情時引用了一些案例給本席參考,包括Rv Yau Kwok Tung[1],HKSAR v Ting Chiu[2], HKSAR v Ku Kwok Wai [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家誠[4],及HKSAR v Thapa Min Bahadur[5]。
11. 葉大律師陳述,上法庭在Yau Kwok Tung案指出,非持械行劫案的最高判刑為4年監禁;在Ku Kwok Wai案,判刑法官形容一宗干犯搶劫罪的犯案人,行為僅是「高於偷竊或搶奪的一步」,並採用3年3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上訴庭認為判刑法官的處理完全正確;陳家誠案的申請人則涉及一項搶劫及一項拒捕罪,案情是申請人在街上向受害人說話,隨即用雙手推向受害人的肩膊令其失去平衡,之後立即搶去受害人的手袋,上訴法庭同意,該案搶劫罪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
12. 葉大律師認為,本案與Ku Kwok Wai案及陳家誠案的犯罪行為較為相似。
量刑考慮
13. 本席同意,上訴庭沒有就不涉持械的搶劫罪頒下量刑指引,刑期視乎個別案件的案情及干犯者的背景而異,但在Yau Kwok Tung案指出,非持械行劫案的最高判刑為4年監禁。
14. 本席認同,葉大律師指本案案情與 Ku Kwok Wai案相似。在Ku Kwok Wai案,一名17歲女學生於凌晨5時在所居住的大廈大堂等候升降機回家時,一名被告在大廈外把風,另一名被告進入大堂並使勁推這名女事主的背部一下,及搶走她正在使用的流動電話,然後逃離現場。兩名被告均承認一項「搶劫」罪。鑑於女事主當時只是面對一名劫匪,搶劫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搶劫是在公眾地方發生,事主沒有由於背部被推而受傷,加上兩名分別是21及22歲的被告都是初犯,上訴法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採納的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5. 本案不涉使用武器,而被告雖有推倒梁女士,但只是引至梁女士受了輕傷,不可說是嚴重的武力,不過本案亦有一些加重罪責因素,因為被告必然是由上午11時20分左右開始,一直跟蹤梁女士,直至下午1時25分左右才落手犯案,可見被告不是因為一時衝動而犯案。
量刑
16. 本席考慮所有情況,採用3年3個月監禁為刑期起點。被告坦白認罪,可以獲得3份之1的減刑,因此刑期下調至2年2個月監禁。被告現已74歲,以往只有1次因為聚賭而被判罰款的前科,本席相信她現己真心改過,重犯的機會不高,決定酌情把刑期再下調2個月,因此本案的刑期是2年監禁。
[1] [1987] HKLR 782
[2] [2003] 3 HKLRD 378
[3] [2012] 4 HKLRD 563
[4] CACC 241/2008
[5] [2015] 2 HKLRD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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