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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239/2020
[2024] HKDC 2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0年第1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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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HK DONGXIANG INTERNATIONAL
TRADE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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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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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TAI KAM F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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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WONG TIN S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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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CHEUNG KA WANG PAU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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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麥國昌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4年7月15日、8月6日、9月16日及9月19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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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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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原告人在2024年5月10日存檔傳票申請針對本席於2024年4月30日頒下的判決書的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2.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於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時應考慮: ——
「 (a) 有關上訴是否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
(b) 是否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3. 原告人一再強調由於疫情的關係及梅先生的身體狀況,他不能到港處理本訴訟的法律程序事宜。該等理由本席已加以考慮及分析後才作出判決。
4. 原告人另外提出不可抗力的議題。原告人的意思是由於新冠疫情的發生,原告人公司在2019年5月已經停業,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只有梅先生一人處理事務。此等情況,並非原告人可以控制。原告人再重申由於梅先生的健康情況不容許他冒險到香港處理本案法律程序事宜。
5. 換言之,不可抗力的議題與原告人原來的理由二而為一,本席已加以考慮。
6. 最後,原告人反稱被告人沒有因不到場而被追究責任,認為這對原告人不公平。
7. 由於原告人的申索是因為沒有按法庭指示存檔申索陳述書而被剔除。原告人對被告人的投訴對原告人沒有幫助。
8. 縱觀而言,原告人所提出的理由本席已加以考慮。原告人亦未能指出本席的決定犯有什麼錯誤。
結論及命令
9. 在這情況下,本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必須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訟費
10. 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本申請訟費。
11. 經簡易評定,本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訟費港幣500元。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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