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家樂, 樊耀淦
[2023] HKDC 1210
DCCC 113及116/2021(合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3及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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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二)
由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就上述案件所頒布的裁決理由書
有以下的更正,敬請留意:
1. 第2頁第2段第1行的“D18及D22不認罪”,現修正為“D23”。
2. 第11頁第35段第2行的“作出破壞應會安寧的行為”,現修正為“社”。
3. 第18頁第63段第6行的“不知量力”,現修正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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