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然
[2018] HKDC 175 · DCCC 644A/2017
DCCC 644/2017
[2018] HKDC 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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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第二被告人面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答辯
2. 第二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警員在旺角某一賓館進行反毒品行動。其後見到第二被告人從賓館的6號房行出來,警員截停他,從他身上搜到控罪三的毒品。在警誡下,第二被告人承認買來自用的。經化驗後,涉案的危險藥物為0.23克的氯胺酮。
被告人的背景
4. 年36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任職物流公司的跟車送貨員。他有兩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相同。
量刑
5. 法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少量的氯胺酮;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戒毒所報告; (4) 他的刑事紀錄,其相同的紀錄於2003年。
(1) 本案案情,涉及少量的氯胺酮;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戒毒所報告;
(4) 他的刑事紀錄,其相同的紀錄於2003年。
戒毒所報告
6. 報告顯示被告人沒有毒癮,並不建議入住戒毒所。
判刑
7. 本席考慮涉案毒品的份量較少,被告人相同的紀錄已十多年前,戒毒所報告證實被告人沒有毒癮。同時被告人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公司表示會繼續聘用他。
8. 本席認為本案情節較輕,有特殊情況,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個月,但准予緩刑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