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嘅被告人周錦華被控一項強姦罪,違反香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罪行詳情指稱,佢於2019年10月21日喺流浮山一架私家車入面強姦女童X。佢係經審訊之後,陪審團以六比一嘅比數裁定佢強姦罪名不成立,但係一致裁定佢係企圖強姦罪名成立嘅。
案發時,本案嘅女童X係11歲,係一個中一嘅女學生。案發時間,佢係剛剛就係離家出走,唔喺屋企住喇,而喺一個朋友屋企住嘅。佢同被告人喺案發當日傍晚時分,或者可以講係呢個案發當日之前,10月20號嘅傍晚時分先至認識,第一次見面認識,甚至唔知道佢個名,只係稱呼佢為「華哥」,但係相反地,被告人有問過X嘅年紀,知道佢係得11歲,佢亦都知道X當時係離開屋企,喺出面住嘅。
大概喺10月21號凌晨兩點鐘左右,就當時X就剛剛同一個朋友,另外一個嘅同學傾完偈,就諗住就返去朋友屋企住嘅。咁當時就係被告人就單獨約咗佢出嚟,帶咗佢上一架的士,然後就係再帶佢去轉咗自己一架嘅私家車,然後就揸住架私家車將女童X車到去流浮山嘅一個嘅荒地嗰度,喺車入面就對佢進行呢個性侵犯喇。
根據案中嘅案情指出,當時就係佢係曾經捉過X嘅右手去摸佢自己嘅陰莖喇,喺褲外面摸佢自己陰莖,為時有數分鐘之久嘅。此外,佢亦都係將X嘅下體嘅衣物除咗之後,亦都除佢自己下體嘅褲喇,咁係將佢嘅陰莖係喺冇戴任何安全套嘅情況之下就係磨擦X嘅下體,而且亦都係有呢個「舔」X嘅下體嘅。跟住,根據X嘅說法,佢就感覺到就好似被告人係有用個陰莖插入到個下體,但係無論係真係有插定冇插都好喇,明顯不爭議嘅,以X嘅說法嚟講,係話佢當時係冇任何嘅避孕套嘅,冇用任何嘅保護性嘅方式。X係有表示佢係唔情願嘅。而且,喺佢性侵犯X期間,佢亦都有拉高X嘅上衣喇、同埋佢嘅胸圍喇,係觸摸同埋係錫佢個胸部嘅。其後,佢就自己就喺X嘅跟前就係作出自慰喇。整件事或者整個性侵嘅過程大概為時有半小時之長嘅。而X期間亦都有係好清楚咁表達佢係唔情願喇,亦都係叫佢唔好嘅。而佢事後亦都叫X唔好將呢件事講畀人聽喇,甚至係將500鈫係交畀佢嘅,但係X就係將呢500鈫就即時就係已經抌咗去一個垃圾桶嗰度喇。
根據法醫官其後對X嘅身體檢驗,就發覺佢嘅私處係冇任何與佢嘅指控話當晚發生呢個性交吻合嘅傷口。而法醫官亦都係指出,話佢嘅處女膜可以擴張嘅性質,陰莖可能曾經插入而冇造成任何傷口或者留低任何嘅殘餘徵狀,因此,私處冇發現傷口,即使未能證實曾經發生過呢個性交,亦都不應視之為否定嘅。咁呢一項證據亦都係有可能係呢個令到陪審團認為唔肯定真係有呢個性交,有插入進行,有發生過,但係以陪審團嘅呢個企圖強姦呢個罪名成立喇,七比零喇,呢個嘅裁決嚟睇,就係佢哋肯定就係,雖然佢哋未必肯定係有插入,但係肯定其他所有嘅罪行元素呢個係存在嘅。
X喺呢宗案件當中,喺審訊之後,法庭要求係攞一份佢嘅心理報告嘅。根據臨床心理學家尤卓慧女士所作出嘅心理報告可以睇到,X現年--其實亦都喺法庭作供嘅時間已經係十六歲半㗎喇,大概十六歲半。咁樣佢喺本案,佢自己佢形容佢當時係被呢個被告人車到去一個荒山野嶺嘅地方,喺車入面強姦咗佢喇,令到佢當時嘅內心極度嘅驚恐,不能動彈,但係亦都唔敢反抗嘅。咁佢而家,即使而家講番起大概五年前呢一件事,佢依然記憶非常鮮明,所有嘅細節都歷歷在目,猶如昨天發生一樣。呢件五年前嘅強姦事件依然深深地令佢感到恐懼喇,只要任何外界嘅環境觸碰到佢當時嘅恐懼,佢嘅情緒同埋身體感覺依然非常強烈嘅。
呢個尤心理學家亦都喺呢個報告入面舉出咗都好多係一個事實嗰個例子喇,佢見到啲咩嘢或者碰到啲咩嘢會有好強烈嘅反應嘅。咁樣根據X表示,佢除咗驚恐之外,亦都有非常憤怒嘅情緒喇,屈喺心入面,難以排解嘅。而且就係佢話呢次嘅強姦事件之後,佢對男性有極大嘅恐懼同埋厭惡感,亦都驚畀人接觸或者碰觸佢嘅身體。佢覺得佢自己唔能夠接受同男性發展親密嘅關係,所以只會係同女生交往。咁而有關本案,佢要出庭之前幾個月,佢情緒波動得非常厲害,而且甚至係失眠,或者經常發惡夢,夢見番自己被強姦嘅情景。喺呢個心理學家嘅眼中睇嚟,X佢本身除咗呢件事喇,佢嘅成長亦都充斥住不同嘅負面嘅經歷喇,但係呢件強姦嘅事件,尤其是對佢帶嚟嚴重嘅傷害,加上亦都係缺乏屋企人嘅關愛同埋保護喇,因此令到佢有嚴重嘅創傷後遺症。咁而長期嘅抑壓同埋抽離情緒,導致佢日常生活中亦都難以有效咁調節佢嘅情緒。
此外,係心理學家發現X仲出現咗一種喺嚴重心理創傷先至有嘅心理現象,呢個現象叫「解離」。解離係一個人受到危險或者傷害嘅事情嗰時候,身心因為承受唔到呢個強烈嘅情緒同埋感覺而產生嘅一個現象,佢個腦袋會將呢啲創傷經歷有關嘅情緒同埋個身體感覺係切割咗出嚟嘅,所以換言之,心理學家話即使過咗五年,呢件事件所帶嚟嘅情緒同埋感覺,X仍然無法承受。解離雖然一方面可能保護佢唔會因為太強烈嘅情緒同感覺以致到崩潰而不能生活落去,咁但係呢個解離亦都令到佢係嗰個情緒會變得極端喇,或者係突然飄忽喇,甚至身體會有無法解釋嘅症狀,例如,會覺得痛喇,忽然間便秘,忽然間肚瀉,失眠,難以集中精神,唔記得嘢,影響到佢工作同學習嘅。
心理學家認為X有嚴重嘅創傷,佢焦慮嘅情緒尤其嚴重。佢嘅抑鬱甚至去到接近臨床嘅臨界點,而性方面,佢亦都有好多嘅困擾同埋不安嘅。尤心理學家嘅結論係,X有嚴重嘅創傷後遺症,佢因為人生一啲嘅負面經歷,童年嗰陣時候,加上今次嘅強姦事件亦對佢造成嘅傷害喇,佢就出現咗呢個解離呢一個嘅嚴重心理創傷嘅現象。雖然本案係發生喺五年前,X到今日仍然未能夠面對呢件事帶嚟嘅情緒同埋感覺,而佢嘅身體依然係處於極之驚恐嘅狀態,對男性亦都產生恐懼怕同埋厭惡,害怕別人觸碰佢嘅身體,只能夠接受同女性交往嘅。專家認為X係需要長時間嘅心理治療,而佢嘅康復將會係一條漫長同埋艱辛嘅道路。
本案嘅被告人佢係現年66歲。根據佢嘅刑事定罪紀錄係可以見到,佢過往係有一宗恐嚇案喇、一宗非法管有應稅課品案嘅定罪喇。於2010年11月30日,佢係有四項嘅同性罪行有關嘅定罪,包括一項強姦同埋三項虛假申述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就住呢一項嘅虛假申述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名,佢係每項控罪被判兩年半嘅刑期嘅。就住該次嘅強姦罪,佢被判係八年半嘅刑期,咁刑期,呢四項控罪當時嘅總刑期係11年嘅。被告人係就住該次嘅定罪係剛剛喺2018年3月9號先至放監,大概放監之後年半喥就干犯本案嘅控罪喇。
由佢嘅背景資料睇到喇,佢係受教育至到小學三年級嘅程度,被捕前佢任職裝修工人。佢自稱係離咗婚,有兩個前妻。佢亦都自稱居無定所,但係佢係同第一任嘅前妻係有一名嘅女兒嘅。
就住本案發生嗰陣時候,被告人個年紀錄係61歲,因為佢出生日期係1957年嘅11月,佢係足足比X係大咗五十年。咁而根據辯方律師告知法庭,佢上一次嘅強姦同埋其他嘅性罪行被判監,係關乎係一個所謂嘅驅鬼嘅事項喇,係強姦一個19歲嘅女事主,同埋同佢發生咗一啲嘅性行為嘅。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大律師喺求情時,係亦都係希望法庭考慮,指本案係一宗企圖強姦嘅定罪喇,而並非係強姦喇。一般來說,企圖強姦嗰個判刑係比強姦係應該係稍為輕微嘅。不過當然喇,佢都好公道咁樣話係接受,如果係有呢個激化因素存在,咁可能呢個企圖強姦嘅判刑係可以達致比強姦罪更加重嘅判刑嘅。佢亦都係有提供不同嘅案例畀法庭參考喇,佢承認本案有呢個係呢個加刑因素,包括X當時嘅年紀係非常細個喇、被告人係冇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即係冇用到避孕套喇,同埋似乎係呢個X係受咗好嚴重嘅呢個事後嘅創傷。但佢話佢事後嘅創傷並非可以好具體咁去令人掌握係咪因為今次嘅事件所造成嘅,因為似乎佢童年有一啲不愉快嘅其他嘅經歷嘅咁。此外,佢亦都希望法庭考慮喇,本案並非有用呢個除咗觸犯呢個罪行之外係多餘作出嘅暴力喇,亦都係冇用到任何嘅武器嘅,咁就所以就係都希望法庭係採取一個量刑起點,或者應該判處被告人8至10年嘅量刑。
就住本案嚟講,法庭係考慮過係呢個雖然係一個企圖強姦嘅罪名成立喇,但係就係呢個企圖強姦,雖然一般來說應該較強姦罪嗰個判刑為輕,但係法庭亦都必需要顧及呢個企圖強姦罪嗰個案情有幾嚴重,案情嘅嚴重性,同埋此外,法庭亦都應該以社會嘅整體利益同埋公眾安全為首要嘅考慮條件。所以就係如果係一宗比較性質嚴重嘅企圖強姦案喇,或者甚至性質係近乎完全強姦呢個罪行嘅強姦案嚟講,法庭未必係一定係要比強姦嘅罪名係判處更加輕嘅刑罰嘅。而且喺不同嘅案例中,香港嘅法庭,尤其是上訴庭,亦都多次表明咗喇,性侵犯兒童係一個非常、非常嚴重嘅罪行,法庭係有責任判決具阻嚇性嘅刑期喇,以反映公眾對呢類罪行嘅厭惡,同埋為呢啲罪行嘅受害者、甚至佢哋嘅屋企人係申冤嘅。
所以喺一般,如果係牽涉及性侵犯兒童嘅罪行量刑時,法庭係要考慮嘅因素包括被告人同埋呢個受害人嘅年紀上嘅差異喇,年紀差異越大,案件嘅嚴重性係越高,而呢個加重刑罰嘅因素係越重嘅。此外,亦當然要考慮兩個人之間嘅關係喇、案件是否涉及破壞誠信,咁呢一點喺本案係不存在破壞誠信呢個因素嘅。另外,被告人是否有威嚇或者利誘呢個受害人就範喇。喺本案當中,本席係接納馮大律師所指,係冇喺除咗觸犯本案嘅罪行之外,係用其他嘅威誘,或者威嚇,或者係更加多嘅暴力。至於話事後畀佢嗰500鈫,因為事後畀,並非係利誘呢個X喺當時同佢發生性行為嘅。但係事後以500鈫、以金錢對一個咁細嘅細路女,畀佢當係一個賠償,係呢個情況其實係好容易令到一個小童係錯誤地以為喺佢身上所發生嘅事項,係金錢係可以補償到,係冇咩嘢大不了,或者並非係一個不妥當嘅行為嘅。咁但係就住呢點,呢個係我嘅本人嘅觀察,但我並非會因為呢500鈫呢點,係擺落去作為一個加重刑罰非常重要嘅因素,但係我要指出喺本案中,呢個係我考慮嘅因素之一。
此外,喺呢個性侵犯嗰陣時候,被告人有冇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喺本案係明顯,佢係冇帶到任何嘅避孕套,係將佢嘅陽具係呢個企圖插入喇,同埋磨擦呢個X嘅下體嘅。另外,就當然法庭要考慮呢個受害人喇,有冇因為呢件事件而受到任何嘅肉體或者精神上嘅創傷。有關X係因為呢件事件佢嘅精神創傷,我剛才亦都好詳細咁喺宣讀尤心理學家嗰個報告嗰陣時候,係特別指出本案呢件事件喇,而唔係講因為佢童年其他嘅不愉快嘅經歷。本案呢件事件令到X有啲咩嘢感受,或者引致佢精神上有啲乜嘢嘅狀況,頭先我亦都宣讀咗出嚟嘅。
好喇,就住本案嘅情況嚟講,本席認為個案情係非常、非常嚴重,咁樣亦都係近乎一個係完整嘅一個強姦案嘅案情,所以我並不會因為呢個係企圖強姦而特別採納一個低啲嘅量刑起點。我認為如果喺冇任何嘅加重刑罰因素,亦都冇任何求情嘅因素嘅情況之下,本案適宜嘅量刑起點係5年嘅,以本案嘅案情。但係本案有存在一啲係非常嚴重嘅加刑因素。最明顯嘅就係本案嘅受害人X喇,當年只係得11歲,而被告人同佢嘅年紀差別係非常、非常大,佢係大過X五十年嘅,案發嗰陣時候。咁而本案,係佢干犯本案嗰陣時候,係冇用到任何嘅保護安全措施喇、冇配戴到呢個避孕套喇,咁而將佢嘅陽具係呢個磨擦X嘅下體,同埋甚至企圖插入佢嘅下體,令到佢面對係有機會有一個係呢個性病,或者其他嘅身體會受到影響嘅風險,咁呢個係呢個冇戴安全套,亦都係呢個上訴庭確立嘅一個加刑嘅因素喇。此外,就係呢個本案嘅受害人X,佢都因為本案而受到非常、非常嚴重嘅精神創傷喇。咁正如佢嘅心理報告嗰個所指出,佢有嚴重嘅創傷後遺症喇,而且有所謂呢個「解離」呢個現象喇,而且佢到而家為止亦都係因為呢件案件嘅發生,令到佢處於驚恐嘅狀態,同埋對男性產生呢個恐懼、厭惡,甚至佢係害怕別人觸碰佢身體,而佢即使而家事件過咗五年喇,但係以心理學家嘅專家意見,佢個康復依然係一條漫長同埋艱辛嘅路途嘅,咁可想而知,本案對佢個心理係造成幾大嘅創傷。我當然有考慮到正如係馮大律師所講,就係話佢嘅呢個精神創傷嘅狀態亦都係因為一啲可能童年受到其他嘅傷害,但係由報告中可以見到,似乎造成佢最大嗰個精神嘅傷害最大嘅,就係本案呢一件嘅案件嘅發生。
此外,我亦都有考慮到本案或多或少係有一定嘅程度嘅預謀嘅,並非係突然間碰到嘅。被告人喺當日認識咗X,知道咗佢係一個離家出走,單獨出咗嚟,就半夜兩點,凌晨兩點打電話約佢單獨出嚟,然後帶咗佢去搭的士,然後再帶佢上自己架車,車去一個空地嗰度就係進行呢個性侵犯,咁或多或少都係有呢個係預謀嘅成分,雖然呢個預謀嘅成份唔可以講係好高。此外,就係呢個本席亦都係接受,本案並冇有過多嘅暴力使用喇,因為X--跟佢嘅證供,佢當時係非常驚恐喇,佢除咗有叫話唔好喇,表示唔願意之外,其實都冇作出係非常大嘅身體上嘅反抗,因此亦都唔需要過多嘅暴力。當然,我有考慮佢身體上係冇受到呢個傷害嘅。
咁就有考慮晒呢啲所有嘅因素之後,我認為本案嘅加咗呢啲係加重刑罰嘅因素之後,適當嘅量刑起點應該係九年半。被告人係審訊之後被定罪,咁而佢亦都係冇任何--我睇唔到佢背景當中有任何係值得呢個減刑嘅因素嘅。咁都講番,加刑因素當中亦都包括一樣,就係被告人本身嘅背景。佢係一個啱啱喺案發前一年半先至因為好嚴重嘅性罪行坐咗11年監出嚟嘅人,咁而一年半後,佢就係唔單止再係作出呢個強姦咁嚴重嘅性罪行,而且佢侵犯嘅對象係更加係比上一件案件係更加嚴重,係一個11歲嘅女童,上一次嗰個係一個成年人,所以亦都可以見到,就係呢個佢上一次嘅刑罰並不足以令佢警惕,以後唔再干犯呢一類嘅性罪行,咁呢個亦都係我考慮呢個九年半量刑起點嘅其中一個加刑因素嚟嘅。
我睇唔到本案有任何值得減刑嘅因素,因此,我判處被告人係九年半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