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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41/2025
[2026] HKDC 3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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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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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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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振耀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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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周遠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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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利子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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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思蔚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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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嘉麗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卓立陳啟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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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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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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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D1、D2和D3)與及兩項控罪。今日要處理D1和D3。D1承認控罪一入屋犯法。控罪指他和D2一同犯法;D3承認控罪二處理贓物。
案情
2. 2025年3月14日上午6時30分左右,觀塘繁華街永德樓地下一間食品製造工場的其中一名東主回來,發現店鋪鐵閘被拉高,木門鎖頭不見了,店內的夾萬失去,內有物品包括現金港幣38,000元。
3. 閉路電視拍攝到D1和D2於當日凌晨進入店內,嘗試撬開夾萬,但不成功。他們隨後用一部手推車將夾萬運走。
4. 警察從附近地區的閉路電視查出D1和D2在當日上午11時左右,用手推車將一個紙箱包著的物件推往油麗邨仁麗樓,交給D3。差不多兩小時後,D1和D2又用手推車將一個紙箱包著的物件,從仁麗樓推往附近的垃圾收集區,意圖棄置,但遭人干涉而不成功,D1和D2於是將該物件搬上手推車推走。
5. 2025年3月22日,警察拘捕D1。
6. 2025年3月24日,警察在油麗邨垃圾收集站尋回那個夾萬的櫃門。
7. 3月26日警察在仁麗樓拘捕D3。在警誡下,D3說「大東」(即D1)將夾萬推到他屋企,叫他弄開。
8. 在繼後的錄影會面,D3說他在3月14日幾天前認識「大東」。「大東」在3月14日用手推車將夾萬推到他的住所樓下。D3和「大東」將夾萬搬上樓,「K仔」(即D2)後來到達。三人用「大東」提供的工具撬開夾萬,內有一、兩萬元和一些紙張,「大東」從中拿了3,000元給D3作開夾萬的報酬,然後「大東」和「K仔」用手推車運走夾萬,那些撬開夾萬的鐵錘、螺絲批、鐵鋸及鐵筆則留在D3家中。
9. D3認出警方撿獲的夾萬櫃門,他說不知道夾萬屬誰。
案底
10. D1現年46歲,有二十二項定罪紀錄,其中有多項不誠實的犯罪行為,包括2011年及2017年所犯的入屋犯法,他的最後定罪是在2024年6月,因吸毒而被判囚。
11. 主控官說,D1在本案發生時,正因另一宗吸毒案而獲警方給予保釋,那宗案件仍未上庭處理。
12. D3現年60歲,有五項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和一項在2018年干犯的入屋犯法,他的最後定罪在2022年6月,因店鋪盜竊而被判囚。
求情
D1
13. 律師說,D1單身,父母已90歲。D1做過多份職業,但年青時染上毒癮,案發時因為沒有收入,所以犯案。
14. 律師說,D1干犯控罪一,不算精心策劃,沒有使用重型工具。
15. 律師同意D1有相類案底,他和另一人一同犯事,那時亦是在警方在另一宗案件給予他的保釋期間,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16. 律師呈上D1寫的求情信,D1說後悔。
D3
17. 律師說,D3在2005年至2006年從國內到港,於2015年離婚。案發時住在朋友家中。他有一名25歲的兒子。D3以前做過地盤散工。
18. 律師說,D3雖有一些犯罪紀錄,包括不誠實的罪行,但沒有接贓案底。律師亦說,接贓罪沒有判刑指引。
19. 律師說,D3的接贓犯罪手法簡單,他沒有參與上游的爆竊罪行,事前亦不知道夾萬內有甚麼東西及「大東」為何要弄開夾萬。他當時只認識了「大東」幾天。
20. 律師說,D3在本案得到的利益不是很多,只收到3,000元報酬。
21. 律師指,D3在本案沒有加刑因素,叫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
22. D1和另一人在凌晨時分進入那個食品製造工場,最後搬走夾萬,送到D3那處,由D3弄開,取走內裡財物,包括38,000元現金。
23. 被爆竊的處所為非民居地方,一般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但D1有些盜竊紀錄,也有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定罪,更有兩次入屋犯法。他在控罪一和另一人共同犯法,當時又是在警方於一宗毒品案件中給他保釋期間,這些全部都是加刑因素。本席認為以上幾項加刑因素總共應加刑6個月,所以將判刑起點調升至3年監禁。D1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最後判囚兩年。
24. D3沒有處理贓物的紀錄,但有盜竊和入屋犯法紀錄。他肯定知道D1叫他弄開的夾萬是非法得來的。他和D1及D2協同弄開夾萬,對方取得裡面的財物,D1將其中3,000元給他作報酬。D3協助D1和D2得到夾萬裡面的財物,D3的罪責只比其他兩人稍低,本席以兩年監禁為控罪三的起點。D3沒有接贓紀錄,毋須加刑。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控罪三判囚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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