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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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根據案情,被告係喺交友平台認識咗本案嘅受害人X,最後同佢首次見面,相約飲酒之後,幾小時內帶去酒店開房,將X強姦,當中涉及兩次嘅性行為同埋一次強逼口交行為。X當時係16歲。 被告現年21歲,有過一項嘅刑事紀錄:2010年4月8號,與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被判入去教導所。根據佢嘅認證口供,佢係2011年7月22號先從羈押嘅地方獲釋。 被告對於今次嘅事件冇承擔、冇悔意,令到X需要挺身而出舉報佢,並且喺庭上重溫慘痛嘅經歷,面對一啲令佢極度難堪、不實嘅指控。 本案涉及以下令案情嚴重嘅因素:第一,強逼口交行為;第二,冇使用安全措拖;第三,拍片,雖然我接受辯方大律師所講,嗰條片唔知邊個刪除嘅,但係都已經刪除咗,亦都冇證據顯示被告會打算使用假如如果冇刪除到嘅嗰套片。 總括嚟睇,本席認為一個6年嘅起刑點係合適;聆訊之後定罪,不獲任何扣減。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根據案情,被告係喺交友平台認識咗本案嘅受害人X,最後同佢首次見面,相約飲酒之後,幾小時內帶去酒店開房,將X強姦,當中涉及兩次嘅性行為同埋一次強逼口交行為。X當時係16歲。
被告現年21歲,有過一項嘅刑事紀錄:2010年4月8號,與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被判入去教導所。根據佢嘅認證口供,佢係2011年7月22號先從羈押嘅地方獲釋。
被告對於今次嘅事件冇承擔、冇悔意,令到X需要挺身而出舉報佢,並且喺庭上重溫慘痛嘅經歷,面對一啲令佢極度難堪、不實嘅指控。
本案涉及以下令案情嚴重嘅因素:第一,強逼口交行為;第二,冇使用安全措拖;第三,拍片,雖然我接受辯方大律師所講,嗰條片唔知邊個刪除嘅,但係都已經刪除咗,亦都冇證據顯示被告會打算使用假如如果冇刪除到嘅嗰套片。
總括嚟睇,本席認為一個6年嘅起刑點係合適;聆訊之後定罪,不獲任何扣減。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3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