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33A/2013
DCCC 6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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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認定的事實
2.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被警員於水邊圍路截停搜查,結果警員從被告人的左前褲袋內檢獲三個透明膠袋,載有五十粒共重7.53克海洛英鹽酸的混合物,內含5.96克的海洛英,每粒海洛英均以紅色膠袋獨立包裝,涉案的海洛英市值約為6,069元,本席肯定他管有的海洛英是用作非法販運的用途。
輕判請求
3. 被告人現年43歲,已婚,沒有小朋友,他的妻子已返回內地,他每月倚靠綜援維生。他過往有三十八次刑事定罪紀錄,八次是管有危險藥物、三次是管有第I類毒藥,並沒有販運的定罪。
4.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德明([1990] 2 HKLRD 370)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的海洛英,量刑基準應為二至五年。以5.96克的份量而言,本席採納三年半作為量刑基準。
5. 法庭考慮了所有情況,看不到有任何刑罰扣減的理據。故此,被告人被判監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