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CC 9/2023
[2025] HKCFI 50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9號
----------------
----------------
| 出席人士: |
Ms Emily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Mr Paul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冰」毒,有關份量總共1,994.1克。
被告人52歲,在越南出世,來到香港之後,在中國大陸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她有三名子女,都已經長大成人,在證據裡聽到被告人和他的家人已經沒有再聯絡。
被告人在通州街公園露宿,根據她的證供,她沒有工作,靠綜援和傷殘津貼維生。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陳詞時講及,被告人有抑鬱症及精神分裂症,現時有接受治療,經藥物治療下病情受到控制。被告人有吸毒,在被捕的時候,驗到有吸毒的痕跡。
正如梁大律師的陳詞講及,有關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法庭需要考慮上訴庭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Herry Jane Yusuph的案件,裡面經過六個步驟的考慮。
有關於「冰」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瑞芳一案裡面,亦有列明相關的判刑指引。就本案份量的「冰」毒,相關的判刑指引須參考1,500克至5,000克相對20至24年的監禁,純粹以算術去計算,正如梁大律師陳詞所說,判刑起點為二十年六個月。
本案有關被告人的角色,本席接納梁大律師的陳詞。在本案的證據裡面,雖然相關毒品價值超過一百萬,但考慮到被告人在證據上她的個人背景、當時運送的情況、在她的行李裡找到的雜物、被告人的衣著及其狀況,本席接納梁大律師的說法,被告人是屬於販運毒品角色的最低層,是幫忙運送。而本案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販賣毒品裡面可以獲取很多財富,因此,本席不認為她是一個核心人物,所以在考慮角色上,認為被告人是屬於低層的販毒者。
被告人在2016年11月有一次相同紀錄,在2016年時干犯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判處六年零五個月,在2020年4月刑滿出獄。本案干犯的日子是2021年3月。
在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時,本席考慮整體的刑期、被告人的年齡、她的角色,本席不打算就被告人的前科作出加刑...
作為一個整體刑期考慮,二十年零六個月對被告年齡來說,面對的刑罰,是一個相當長的刑罰,在這情況之下,雖然在獲釋之後一年之後干犯相同的案件是非常之不當,亦都經常會作為一個加刑因素。但在Herry Jane Yusuph的案件裡,到最後法庭都要考慮整體刑期及在案件的案情,加上對被告人來說,會不會是一個不符比重的判刑,在這情況之下,我認為不應該就住被告人的前科,在判刑起點上再加重。但正如梁大律師所說,本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我接受梁大律師的陳詞,採納二十年零六個月作為判刑起點,亦都作為被告的判刑。判處版被告人二十年零六個月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