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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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80.91克氯胺酮。 去年12月21日約凌晨12時10分,一隊警員在大南街358號執行任務,期間,警員見被告人離開3樓的單位,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表示住在1號房,搜身後發現該房鎖匙。警員帶同被告人進入1號房,在檯上發現兩個銀色小包氯胺酮、一個電子磅、一把剪刀等物件,警方又在被告人身上搜出萬多元和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人承認失業,賣「K仔」賺錢,減輕家庭負擔。他是1號房租客,於2012年9月9日起租,身上的錢是他的積蓄。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總市值約四萬二千元。 被告人犯案時只十八歲零五個月,受教育至中五,沒有犯罪紀錄,曾做壽司學徒、廚房工人和酒吧侍應,犯案時無業。他在酒吧工作時,認識不良朋友,受人唆擺犯案。被告人來信表示知錯,一時貪心犯案,他每次可得報酬2,000元。家人來信透露,被告人小學時父母離婚,他與妹妹跟父親居住,父親後來再婚,但因工作關係,疏於管教被告人,他與家人關係疏離,家人亦覺無奈。被告人無心向學,為賺錢減輕家人負擔而犯案,希望法庭體諒。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280.91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九個月。家人應該明白,販毒是極嚴重的罪行,遺害極深,本席不會輕判。被告人在案發前三個月已租犯案房間,明顯有計劃犯案。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的家境不構成特別理由,年青也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在以八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十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十個月。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80.91克氯胺酮。
去年12月21日約凌晨12時10分,一隊警員在大南街358號執行任務,期間,警員見被告人離開3樓的單位,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表示住在1號房,搜身後發現該房鎖匙。警員帶同被告人進入1號房,在檯上發現兩個銀色小包氯胺酮、一個電子磅、一把剪刀等物件,警方又在被告人身上搜出萬多元和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人承認失業,賣「K仔」賺錢,減輕家庭負擔。他是1號房租客,於2012年9月9日起租,身上的錢是他的積蓄。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總市值約四萬二千元。
被告人犯案時只十八歲零五個月,受教育至中五,沒有犯罪紀錄,曾做壽司學徒、廚房工人和酒吧侍應,犯案時無業。他在酒吧工作時,認識不良朋友,受人唆擺犯案。被告人來信表示知錯,一時貪心犯案,他每次可得報酬2,000元。家人來信透露,被告人小學時父母離婚,他與妹妹跟父親居住,父親後來再婚,但因工作關係,疏於管教被告人,他與家人關係疏離,家人亦覺無奈。被告人無心向學,為賺錢減輕家人負擔而犯案,希望法庭體諒。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2009] 1 HKLRD 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280.91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九個月。家人應該明白,販毒是極嚴重的罪行,遺害極深,本席不會輕判。被告人在案發前三個月已租犯案房間,明顯有計劃犯案。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的家境不構成特別理由,年青也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在以八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十一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