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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487/2012
[2019] HKDC 8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2年第1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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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TAM CHOI 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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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 |
| 答辯人 |
KIDSWORLD INTERNATIONAL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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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6月11日 |
| 判決日期: |
2019年6月11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9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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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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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1. 在2019年5月28日,本席命令(“該命令”),申請人譚女士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補償評估定於2019年6月24日及25日兩天的下午2時30分進行審訊。另外,本席作出相應指示,包括醫學專家報告被接納為證供(該命令第2段)、譚女士要求加入的審訊文件冊的送達(該命令第3段)、答辯人的審訊文件冊的送達和書面開案陳詞的呈交(該命令第4、5、6段)。
2. 譚女士在2019年6月5日,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傳票(“該傳票”),要求更改該命令的相應指示。在6月11日聆訊該傳票時,譚女士親自行事,答辯人由宋律師代表。
3. 由於譚女士在聆訊時,情緒激動,亦不時高聲駡宋律師,本席唯有多次休庭,給譚女士時間休息,因此,原本是3分鐘的聆訊,在譚女士不斷的擾嚷下,足足進行了差不多兩小時。最後,本席將該傳票撤銷。本席於庭上作出判決理由時,遭到譚女士的打擾,因此判決理由需要以書面發出。
B.申請事項
4. 在譚女士發出該傳票時,該命令還未蓋印,故此,譚女士提及的要求命令的段落編號,與蓋印命令有所不同。在聆訊時,經過本席了解後,才能確定譚女士要求推翻的相關命令其實是該命令的第2至第6段。
C. 該命令第2段
5. 該命令第2段:—
「訴訟各方的醫學專家報告被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傳召撰寫人出庭作證;」
6. 譚女士在誓章中,不斷重複有關醫學專家提及的 “Joint Letter” 和 “Joint Instructions Letter” 和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on Tam Choi Ling”;對於醫學專家報告的完整性,似乎有懷疑,至於更改的理由譚女士稱:—
「基於醫療報告文件甚為重要及需要確認雙方擁有的醫療報告版本是否一樣,才能公正地審訊。」
7. 譚女士的誓章內容頗為紊亂,據本席所了解,譚女士在上述所指的文件,是答辯人律師所擬備的審訊文件冊內的文件,有關於各方的醫學專家的書面指示。在案件管理會議聆訊,本席指示醫療費用開支的文件可放入審訊文件冊內,為了平息譚女士對答辯人律師的疑慮,本席因此發出第3段指示,給譚女士14天時間,讓她把自己認為是答辯人律師於準備審訊文件冊時遺留的文件,另外自行準備一份文件冊(內容包括其醫療費用開支以及申請人認為需要呈交法庭的文件),並交給答辯人代表律師,讓答辯人代表律師將譚女士的文件冊,及答辯人的審訊文件冊,在審訊前一併呈交法庭。
8. 因此,本席認為譚女士提出更改第2段命令的理由,只屬庸人自擾,毫無理據。她所提及的各項文件與法庭在第2段命令,接納醫學專家報告為證供,並沒有關係,亦不會影響審訊的公正性。
D.第3至第6段
9. 第3至第6段:—
「3. 申請人須於今天起計的14天內準備一份文件冊(內容包括其醫療費用開支以及申請人認為需要呈交法庭的文件),並送達答辯人代表律師。答辯人代表律師須將申請人的文件冊及答辯人的審訊文件冊一併呈交法庭;
4. 答辯人須於補償評估審訊的7天前(即2019年6月17日或之前)呈交和送達有關補償評估的審訊文件冊;
5. 申請人須於審訊7天前(即2019年6月17日或之前)分別將書面開案陳詞和典據列表(如有的話)呈交法院和送達另一方,文件的電子檔案則須透過「司法機構網上電子平台」提交;
6. 答辯人須於審訊3天前(即2019年6月21日或之前)分別將書面開案陳詞和典據列表(如有的話)呈交法院和送達另一方,文件的電子檔案則須透過「司法機構網上電子平台」提交;」。
10. 譚小姐指稱,由於答辯人代表律師以往曾擅自加減文件,對她造成不公,所以她恐怕答辯人代表律師,在準備審訊文件時,會重施故技,所以她要求法庭批准她與答辯人同時交換文件冊。
11. 本席在作出該命令有關文件冊和開案陳詞的指示時,聽取了雙方的陳詞,作了全面考慮,並顧及案件的需要和考慮到譚小姐本人沒有律師代表。譚小姐以答辯人代表律師過往指稱的行為為更改理由,本席認為譚小姐的指稱不但沒有證供支持,而且不能令審訊更順利進行,事實上,第3至第6段的指令,是為了配合審訊順利進行而作出,本席認為並不會對譚小姐做成不公。
12. 有鑑於譚小姐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席主動把第5段關於譚小姐提交電子檔案開案陳詞取消。本席在聆訊時,亦向譚小姐解釋,假若她沒有能力呈交書面開案陳詞,法庭可以考慮將這個指示取消,然而,譚小姐認為她有足夠能力處理書面陳詞,毋需把它豁免。
13. 無論如何,本席認為第 3至第 6段的指示,全部是為了讓審訊更順利進行而作出,符合案件管理的原則,譚小姐未能顯示任何不妥或不公之處。
14. 最後,本席還要一提的是,譚小姐稱她的英文水平未能應付審訊,並要求安排翻譯。本席並不認為有此需要。首先,在5月28日的案件管理會議聆訊中,譚小姐從來沒有提出此要求。但無論如何,證人在審訊作供時,應是以本地話進行,所以譚小姐的憂慮並沒有基礎。
15.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譚小姐提出的申請,不但沒有理據,更認為此申請並不符合法律程序,在該命令已蓋印時,本席已履行了職責(functus officio),因此,譚小姐申請把該命令推翻,正確的程序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該命令,而不是用傳票向本席提出申請。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行的宋日森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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