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淦輝
楊忠, 郭素月
[2021] HKCFI 1850
HCA 1122/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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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 上訴人陳淦輝先生於2021年4月28日就高等法院聆案官謝沈智慧於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命令 (“該命令”) 的第3、4、5、6、7及8段提出上訴。
2. 本席聽畢陳先生的陳詞後,駁回上訴。原因是 (一) 該命令為案件處理的命令,聆案官的命令合理, 且沒有不妥之處;(二) 陳先生主要是想要多一些時間。如果因為情況有變而陳先生需要更長的時間,他可以向法庭申請延期,但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三) 陳先生主要是想多些時間拿大律師意見。但正如郭律師指出,現在還沒有到需要拿大律師意見的階段。
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陳先生的上訴,並判陳先生需支付第二被告人港幣一千五百元作為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應訊
第二被告人: 由簡松年律師行郭倩如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