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32/2012
HCCC13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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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喺案發當日,兩名警員去到一楝大廈垂直巡邏至4樓一別墅外,見到被告手持一密實袋,期間不時左右張望、神色慌張。當警員上前向佢出示委任證,表露身分嘅時候,被告將膠袋掉喺地上。警員截停被告,執起膠袋,發現喺個密實袋內有一個透明袋,內有六包毒品。被告喺被拘捕之後話包毒品唔係佢嘅,佢冇嘢講。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27.1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7.35克晶狀固體。當時嘅市值為20,922元。被告曾經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嘅案底,一次係1990年被判監3年,最後一次喺2006年4月18號被判監五年零四個月,喺2009年3月19日刑滿出獄。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現年58歲,因為患有肩膊痛,以及其他嘅病患,唔能夠有固定嘅工作。而年邁嘅母親患上癌症,一時愚昧,為咗賺取500元,先至干犯本案。大律師指被告嘅母親喺被告囚禁嘅時候,仍然不離不棄,常常去探望佢,佢對於自己今次犯錯導致到要服刑,不能照顧母親、女友及女兒而深感後悔,大律師要求本席盡量予以輕判。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有關嘅量刑指引、大律師嘅求情、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內容同埋被告承認控罪。本案涉及27.16克嘅「冰」毒,根據量刑指引,販運10至到70克嘅「冰」毒,起刑點係7至10年。本席以七年半作為本案嘅起刑點,給予被告三分一認罪扣減,判刑5年。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喺案發當日,兩名警員去到一楝大廈垂直巡邏至4樓一別墅外,見到被告手持一密實袋,期間不時左右張望、神色慌張。當警員上前向佢出示委任證,表露身分嘅時候,被告將膠袋掉喺地上。警員截停被告,執起膠袋,發現喺個密實袋內有一個透明袋,內有六包毒品。被告喺被拘捕之後話包毒品唔係佢嘅,佢冇嘢講。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27.1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27.35克晶狀固體。當時嘅市值為20,922元。被告曾經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嘅案底,一次係1990年被判監3年,最後一次喺2006年4月18號被判監五年零四個月,喺2009年3月19日刑滿出獄。
根據大律師嘅求情,被告現年58歲,因為患有肩膊痛,以及其他嘅病患,唔能夠有固定嘅工作。而年邁嘅母親患上癌症,一時愚昧,為咗賺取500元,先至干犯本案。大律師指被告嘅母親喺被告囚禁嘅時候,仍然不離不棄,常常去探望佢,佢對於自己今次犯錯導致到要服刑,不能照顧母親、女友及女兒而深感後悔,大律師要求本席盡量予以輕判。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有關嘅量刑指引、大律師嘅求情、被告所撰寫嘅求情信內容同埋被告承認控罪。本案涉及27.16克嘅「冰」毒,根據量刑指引,販運10至到70克嘅「冰」毒,起刑點係7至10年。本席以七年半作為本案嘅起刑點,給予被告三分一認罪扣減,判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