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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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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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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宜全律師行轉聘葉瑞紅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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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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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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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香港普通法。
2. 被告是中國廣東省梅州巿五華縣水寨鎮協和村人士。在2009年3月8日被告從內地以雙程證訪港。
3. 被告在抵港的第3天,即2009年3月10日,於早上與表兄周金福 及朋友李文紅、李遠紅 到屯門區向街上的中年與年長女子兜搭。
4. 其後警方從其一名被兜搭的女子口中獲知被告的同黨以搬貨為借口向事主進行誘利,兜售一些廉價電子零件。類同的電子零件只值港幣一圓而被告同黨則指該電子零件每粒值港幣HK$200。
5. 事主並無受騙。當事主正想離開時,警方上前拘捕被告、周金福、李文紅 及李遠紅。
6.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與表兄周金福及同案的兩名男子(李文紅 與李遠紅)正準備利誘途人購買他們的貨品。
7. 於求情陳述中被告指他當時只是學徒,他還未有開始進行遊說銷售活動;而當時積極遊說利誘途人只是他的同黨。
8. 李遠紅 與周金福 在本案事發的兩個月前在2009年1月因類同行為被通緝。李遠紅 與周金福 於本案被捕後,在區域法院DCCC-472/2007案中被定罪判監。
9. 被告無過往犯事記錄。被告父親中風,癱瘓在家。家中有3名子女:13歲幼子不幸在2008年因車禍身故,16歲的次子是中三學生,23歲的長女在廣州大學就讀。
10. 根據過往判罰案件(可參考CHO Ah-mui CACC 83/2003, SO Yat Chuen CACC403/2002, 吳秀蘭 CACC-396/2008)一般街頭串謀詐騙罪的判罰多為3年監禁。
11. 控方與辯方商討後撤回加刑申請。但被告過境犯案,並意圖棍騙無知年長婦孺,此風不可長。保障香港巿民大眾的利益當為本案判罰量刑的主要考慮因素。
12. 現考慮事主無損失,被告被捕時坦白招供,案中並無證供指證被告參與積極遊說途人,本席准予2年9個月的較輕量刑起點。
13. 被告是初犯(初犯是1/3減刑的考慮因素之一:Lee Kwok ChuenCACC-445/2000及So Yat Chuen CACC 403/2002)且認罪有悔意。唯被告未有在過庭期間認罪。被告在審訊的第一天才認罪,本席准以10個月減刑(即比1/3減刑的11個月中扣除一個月),判處被告監禁1年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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