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2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29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關國禧 |
(第一被告人) |
| |
尹國輝 |
(第三被告人) |
| |
林浚熹 |
(第四被告人) |
------------------------------
| 出席人士: |
許偉進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鄭穎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延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
張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三被告人 |
| |
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
[3] 至 [4] 吸服危險藥物(Inhaling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D1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罪。
2. D3承認控罪三,吸服危險藥物罪。
3. D4承認控罪四,吸服危險藥物罪。
案情
4. 2016年4月9日晚上10時45分左右,警員見兩名人士進入將軍澳尚德邨一個公屋單位,警員稍後進內調查,見廳中有兩張床,D1坐在右邊那張床,D2至D4則坐在左邊那張碌架床的下層。
5. 警方在屋內進行搜查至翌日凌晨,在D1褲袋內找到一袋「冰」毒,為1.21克固體含1.19克「冰」毒。D1旁邊的檯上有一個「冰壺」。
6. D2至D4所坐的床則有一個袋,載著三小袋「冰」毒,共為3.42克固體含3.35克「冰」毒,另有一個電子磅及一個「冰壺」。他們的床邊有兩張檯,檯上放有其他兩個「冰壺」、一百個可再封小膠袋及一卷鋁錫紙。
7. 四個「冰壺」內有液體,含微量「冰」毒。
8. 警誡下,D1稱自己是該單位的租客,2009年已住在那裡。他說那四包「冰」毒都是他的,那個紅色「冰壺」亦是他的,但他不知道誰把電子磅、一百個小膠袋及錫紙帶上來。D1說他在2016年4月9日晚上七時左右,讓D2進入該單位,其餘人士則由D2帶上來。D1說他不認識其餘人士。D1亦說他不知其他人在他的屋內做甚麼。
9. D3對警方說他在單位內用「冰壺」吸毒。D2早一兩天帶他上來該單位,D3便在該處住下來。
10. D4則對警方稱他到該單位吸「冰」毒。他說自己吸「冰」毒已有數個月。D1向他提供「冰」毒及「冰壺」。
11. 四袋「冰」毒共為4.63克固體含4.54克「冰」毒。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的零售價為一千六百多元。
案底
12. D1現年37歲,1997至2007年有十次定罪紀錄,包括五次管有危險藥物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那次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在2003年發生的,D1在2003年11月遭裁判法院法官判監4個月。
13. D3現時32歲,2002年至2005年有三次定罪紀錄,和毒品無關。
14. D4現在是23歲,2013年至2015年有兩次定罪紀錄,都和毒品無關。
求情
D1
15. 代表D1的律師在他撰備的求情書內指出D1未婚,自2013年起失業,每月靠四千多元綜援金過活。
16. 律師在求情書提及D1向其他被告提供毒品只屬社交販毒情況,但他在庭上則撤回該項社交販毒的說法。
17. 律師說D1早已認識D2,大家是朋友。D2三天前介紹D3來D1的單位居住。至案發時,D3在該單位住了數天,D4則在是案發時第一次上來該單位。
18. 律師說D1自己袋著的一袋「冰」毒(即1.21克固體含1.19克「冰」毒)是自用的,其餘三袋(即3.42克固體含3.35克「冰」毒)則供其他被告吸服。律師說D1沒收D2及D3金錢,只向D4收取300元作為毒品成本。律師說四個「冰壺」有一個是D1自己的,其餘三個則由其他人帶上來。
19. 律師正確指出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即販運純量不超過1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為3至7年監禁。
D3
20. 代表D3的被告說D3和一名女子同居,育有一名兒子,現年9歲。案發前幾個月,D3已經停止工作,女友靠綜援金過活,D3則靠母親接濟。
21. 律師說D3患有腰痛,加上情緒問題,一年前左右開始吸「冰」毒。
22. 律師稱D3在案發時於D1的單位住上幾天,但其實他認識D1已有一年。
23. 律師說女友現在知道D3吸毒的問題嚴重,會對他作出嚴密監管。因此,D3重犯機會不高。
24. D3的女友和母親都寫信為D3說情。
D4
25. 代表D4的律師說D4未婚,為家中長子。他吸「冰」毒只有數個月,過往並無相同紀錄,被捕後和警方十分合作,和盤托出。
26. 律師呈上D4及他的父母寫的求情信,父母希望法庭對D4作出輕判。D4則在信中表示悔咎。
27. 律師說D4現時無業,但會盡快找回工作,重過新生,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
報告
28. 本席為D3及D4都拿取戒毒所報告及感化官報告。有關報告詳細道出兩人的現時狀況。
29. D3的戒毒所報告指D3在2015年中開始吸食「冰」毒,從未嘗試戒毒或服食美沙酮。報告指D3現時不算癮君子,因此不宜進戒毒所接受治療。
30. 感化官則指D3對自己的吸毒情況說得隱暪,不願參與自願戒毒計劃,亦不覺得自己須受監管,僅稱自己再無吸毒。感化官說D3對自己的吸毒問題認知不足,輔助對他沒有幫助。感化官認為D3不適合接受感化。事實上,D3在十五年前 (即第一次被定罪的時候),已接受過感化。
31. D4的戒毒所報告指D4早在2009年已吸「冰」毒,後來雖曾停止,但2015年底又再吸毒。他從未進過戒毒所或參與自願戒毒計劃。報告指D4現時不算一名癮君子,所以不用進戒毒所戒毒。
32. 感化官則指D4對自己吸毒問題嚴重認知不足。他拒絕參與自願戒毒計劃,寧願坐牢。感化官不建議D4接受感化。
判刑
D1
33. D1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他稱四包「冰」毒中只有三包是供D2至D4吸服,即合共3.42克固體含3.35克「冰」毒;另一包則為自用,該包為1.21克固體含1.19克「冰」毒。控方不反對此說。另外,控方亦叫法庭不須視D1的單位為一個煙窟。因此,本席只視D1販運純量達3.35克「冰」毒。不過,他同時管有純量1.19克「冰」毒,這1.19克「冰」毒雖為自用,但也是一個加刑因素。
34. 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冰」毒(以純量計),監禁起點為3至7年。
35. 以D1承認販運的三袋「冰」毒純量達3.35克去計,控罪一的基本判刑起點為4年監禁。不過,D1於販運同時,管有一包純量達1.19克的「冰」毒,雖說打算自用,但當時室內有其他癮君子,若其他癮君子向D1作出要求,D1也極可能把那1.19克「冰」毒與他人共享。
36. 另外,雖然控方叫法庭不須視D1的單位為一個煙窟,但D1容納其他三名被告到他的居所吸毒,亦是一個加刑因素。
37. 考慮以上兩項加刑因素,本席決定把控罪一的最後判刑起點調升為四年半監禁。D1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寬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3年監禁。
D3
38. D3過往有犯罪紀錄,但和毒品無關。不過,他吸毒已經有一些時間,並無戒掉的決心或真正的悔意。戒毒所及感化對他都不適宜。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監禁是唯一的合適處理方法。律師建議的罰款並不適合。
39. 在D2、D3及D4的床上有三包「冰」毒,以純量計達3.35克「冰」毒,即使為三人共用,數量也不算少。
40. 今次雖然是D3第一次被判吸服危險藥物罪成,本席認為監禁難免,亦無特別理由要將刑期暫緩執行。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D3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寬減。控罪三的認罪判刑為4個月監禁。
D4
41. D4過往有犯罪紀錄,但和毒品無關。D4吸毒已經有一段時間,亦無戒掉的決心或真正悔過之意,戒毒所和感化都不適合他。本席認為罰款亦不適合。
42. 在D2、D3及D4的床上有三包「冰」毒,內有純度達3.35克的「冰」毒,即使為三人共用,數量亦不算少。
43. 今次雖然是D4第一次被判吸服危險藥物罪成。本席認為監禁難免,亦無特別理由可將刑期暫緩執行。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D4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寬減。控罪四的認罪判刑為4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