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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128/2021
[2023] HKCFI 27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傷亡訴訟2021年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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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ZHENG YANQI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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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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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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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內庭聆訊(公開) (書面處理) |
|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10月12日 |
|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10月19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11月10日 |
判 決 書
1. 本席於2023年8月8日,駁回原告人就著葛聆案官在2022年11月30日所作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該判決”)。參見 [2023] HKCFI 2028(“該判決書”)。
2. 原告人在2023年8月22日發出傳票(“該傳票”),就著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本席以書面處理原告人藉該傳票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為簡明起見,本席在此提納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3. 原告人要取得上訴許可,擬提出的上訴必須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參見《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 條;SMSE v KL [2019] 4 HKLRD 125, [17];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3, Volume 1, para. 59/2A/4。
4. 本席考慮了原告人支持該傳票的誓詞和書面陳詞,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本席沒有維護高等法院規則及秩序,袒護被告人,對被告人只在葛聆案官席前的聆訊舉行前一天才送達書面陳詞,沒有處理。
(2) 原告人在她的書面陳詞的 [5] 指稱,“葛倩儿聆案官与被告律师合伙编造谎言,歪曲事实,做虚假论点纲要及做虚假判决。” 原告人認為,本席沒有修正葛聆案官歪曲了的事實。
(3) 本席未審先判,未審理已經寫好判決書,並且抄襲被告人的論點綱要及葛聆案官的命令,未能做到公正裁決。
5. 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論點,未能顯示她提出的上訴,有合理的機會得直。
(1) 原告人未能指出,被告人違反了甚麼高等法院規則及秩序。有關原告人指稱,被告人是在葛聆案官的聆訊舉行前一天,才送達被告人的論點綱要,這點本席已經在該判決書 [8] 中處理,原告人未能指出本席的分析,在何處有錯。
(2) 本席在該判決書 [6] 提到,本席重新檢視了原告人提出的披露錄像申請,仔細考慮了證據和雙方的陳詞,達致與葛聆案官相同的決定。既然本席同意葛聆案官的決定,就不需要也不會修改該決定。原告人指稱葛聆案官與被告人的律師合伙編造謊言,是對司法人員和執業律師的無理和嚴重指控,原告人完全不應該提出這個指控。
(3) 在2023年8月8日的聆訊中(聆訊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上午約10時),本席向雙方說明,本席已經閱讀了本案的文件,包括誓詞和書面陳詞;本席也耐心地聽取原告人的口頭陳詞。本席特別邀請原告人,就著為甚麼應該批准她的披露申請,葛聆案官的判決何以有錯,在這些方面詳細說明。在聽取完原告人的口頭陳詞後,本席作出了口頭判決,其後在下午3時頒下書面判決書,說明判決的理由。該判決書的 [9],處理了原告人在聆訊中提出的事情,明顯地,該判決書是在聆訊後,才寫成的。任何明理知情的旁觀者,細閱該判決書,都不會認為該判決書是抄襲被告人論點綱要的產物,也不會認為本席沒有經過獨立分析而作判決。本席把葛聆案官的書面判決列為該判決書的附件,只是為了讓讀者清楚明白原告人的披露申請和聆案官的判決理由和決定;在本席同意聆案官的理由和決定的情況下,本席認為應該讓讀者知道這些理由和決定。
6. 本席也不認為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應該進行聆訊。
7. 本席拒絕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撤銷該傳票。
8. 原告人敗訴,須即時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被告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10,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委託金子言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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