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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3/2025
[2026] HKCFI 18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5年第37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5年第1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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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6年1月28日及2026年3月2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4月8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1]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87天監禁。
2. 上訴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控方的案情指上訴人在2025年6月3日進入控罪所指的超級市場偷取一盒牛奶及一支雞骨草飲品 (以下統稱「涉案物品」),兩項物品總值24.5 元。控辯雙方沒有爭議上訴人沒有為涉案物品付款便離開,及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進入超級市場,及沒有經過收銀處離開超級市場。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作供,她作供時表示涉案物品都是她自己帶進超級市場,並不是超級市場的財產。
裁判官的裁斷
5. 本案的爭議點是涉案物品是否超級市場的財產。控方傳召了超級市場的保安員(即控方第一證人)及到場的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作供。裁判官認為保安員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不接納她的證供。至於到場的警員,裁判官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在現場查看過閉路電視片段兩次,見到上訴人拿走涉案物品。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的人,並拒絕接納她的證供。
上訴理據
6. 上訴人於2025年10月30日提交的文件指其上訴理由為:
(1) 控方呈遞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顯示犯案經過;
(2) 警員整體的證供顯示他對整個過程均是「唔清唔楚」、「求求其其」及「模模糊糊」,有可能受保安員的影響,並不可靠。裁判官不應接納警員的證供;及
(3) 超級市場只能證明它有售賣與涉案物品相同的貨品,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涉案物品是它的財物。
答辯人的回應
7. 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已特別考慮了閉路電視片段沒有顯示上訴人從貨架拿走涉案物品,並正確地指出這只關乎警員證供的可靠性或比重問題。答辯人亦指裁判官詳細地分析了警員的證供,她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裁斷合理。基於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拿取了涉案物品,而這些物品為超級市場的財產。
本席的考慮
8. 終審法院在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2024) 27 HKCFAR 265 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而重審所依據的是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輔以中級上訴法庭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即使上訴級法庭沒有辯識裁判官的任何錯誤和沒有任何上訴理由成立,上訴級法庭仍需履行其法定職責進行重審,自行對受爭議的事實或法律議題得出結論。假如法官根據法庭席前的證據得出與裁判官不同的觀點,這便足以讓上訴級法庭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由於上訴級法庭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因此,上訴級法庭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級法庭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9. 就本案而言,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顯示上訴人拿取涉案物品的情況。裁判官的定罪基礎是建基於警員表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上訴人從貨架拿取了涉案物品。因此,警員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的關鍵。本席亦因此把聆訊押後以便索取警員證供的謄本以作考慮。
10. 從警員證供的謄本可見,警員到場後向保安員作出簡單的調查後,便與保安員一起觀看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片段。根據他的證供,他從閉路電視片段看到上訴人於晚上8時37分於貨架上取了一支牛奶,於晚上8時38分在飲品架上取了一支雞骨草飲品,並於晚上8時41分步出超級市場的門口。
11. 當控方代表向他展示證物P4A(11)的閉路電視片段截圖(該截圖顯示晚上8時37分上訴人面向牛奶飲品架,背向閉路電視鏡頭),警員表示對這個畫面「冇印象,唔係好記得」[2]。當控方代表播放證物P4與這截圖相關的片段後,警員表示有觀看過這個片段。當被問及下一刻發生什麼事情,警員回應「我依稀記得佢係喺個貨架上攞走- -攞咗支牛奶之後,咁就用佢手上嘅公文袋,咁就係遮住嘅,大概就係咁樣」[3]。然而,控方代表並無要求警員澄清「依稀記得」是指有否取去牛奶還是過程的其他細節。
12. 至於雞骨草飲品,當控方代表播放證物P4顯示該貨架的片段後,警員表示有觀看過這個片段,並指上訴人「就喺個走廊入面,咁攞一支飲品,咁就係鴻福堂雞骨草嘅」[4]。當被問及上訴人之後去了那處,警員表示「冇印象」[5]。至於證物P4其他部分片段,警員也不記得有否於當日觀看過該些片段。在盤問下,當被問及當時能否看到上訴人拿取雞骨草飲品的實際情況,警員表示「冇印象」,「睇唔到佢用邊隻手攞」[6]。在整個作供過程中,控方代表從來沒有問警員在閉路電視片段中有否任何物件或人物阻擋視線,或是澄清為什麼警員表示「睇唔到」上訴人用那一隻手取走飲品。
13. 如上文所述,控方呈遞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顯示上訴人拿取涉案物品的經過。裁判官是依賴警員述及他所觀看的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情況而作出定罪的裁決。然而,警員作供時只表示「依稀記得」、「冇印象」、「睇唔到」等。他的證供就取去涉案物品過程的細節完全欠奉。有關雞骨草飲品貨架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超級市場內有其他顧客及職員在相關的貨架經過、購物或整理貨品。然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警員於閉路電視片段所觀看到上訴人從貨架拿取飲品時沒有任何人物或物件遮擋相關的過程。本席有機會觀看相關片段。片段中有多行貨架,但沒有清楚顯示那些是雞骨草飲品,而警員的證供並沒有清晰表明雞骨草飲品來自那個貨架的那部分。沒有這方面的證供,本席難以評估究竟片段有否可能清楚顯示上訴人有從貨架拿取雞骨草飲品。
14. 此外,即使警員表示他有用政府手機拍下相關片段,本案卻沒有任何證供解釋為何沒有呈遞政府手機拍下的片段。
15.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即使警員是誠實的證人,他就觀看閉路電視片段所看到的情況的證供含糊、缺乏細節、並不可靠。
16. 因此,在重審後,本席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於超級市場拿取涉案物品。本席裁定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代表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1)條
[2] 上訴卷宗,第57頁J至N
[3] 上訴卷宗,第58頁F至I
[4] 上訴卷宗,第58頁U至59頁B
[5] 上訴卷宗,第59頁U至60頁A
[6] 上訴卷宗,第63頁M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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