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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2023
[2024] HKDC 1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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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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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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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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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 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3日(「案發日」),在新界青衣青康路 FB6672號燈柱附近(「涉案地點」),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1克可卡因的11.7克固體及內含17.93克氯胺酮的20.79克固體(「涉案毒品」)。
案情
3. 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所示,警方於案發日晚上10時08分看見一輛輕型貨車停在涉案地點。被告人坐在司機位。警方要求被告人下車接受查問。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所攜的斜孭袋內發現:4個可再封口膠袋,內共有96膠袋,載有涉案毒品。於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涉案毒品是可卡因,當晚七時左右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外面,一名男子提出給被告人2,000 元,著被告人將該些可卡因送到長康邨巴士站交給另一名男子。被告人亦謂,他是一時貪心想賺快錢才運毒。
4. 警方亦在被告人身上檢獲四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8,940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5. 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 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他的教育程度至中五。此其後他投身社會工作,曾任職司機及運輸等工作。於被捕前,被告人在一間承包商作運輸工作。其工資可達每月港幣25,000元。然而,自疫情起,他的工作量開始減少,每月的收入只有約港幣10,000元。
7. 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陳述,被告人是因為一時的貪念而犯案,張大律師亦冀法庭考慮被告人認罪所展示的悔意。辯方為此呈上了被告人親手所書寫的信件。
8. 辯方亦呈上被告人的僱主林先生所撰寫的信件,當中顯示被告人在過往的八年均在其運輸公司勤奮工作,是一位盡責的好員工。林先生亦表示願意在被告人獲釋後再次聘用他。
判刑考量
9. 涉案毒品由兩種毒品組成,即:10.1克的可卡因克及17.93的氯胺酮。
10. 據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5至8年監禁。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4至6年監禁。
11. 本席認為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來衡量控罪之刑期乃恰當的。
12. 涉案兩種毒品中,可卡因之毒性(potency)較強,故本席採用可卡因為基礎毒品(base drug)。經運算得出的結果,販運10.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是60個月監禁。
13. 這兩種毒品共重28.03克。據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販運此分量的可卡因,刑期應為76個月監禁。
14. 據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14.1 把可卡因轉換成氯胺酮 — 販運10.1克可卡因的刑期與販運30克氯胺酮的刑期相若,若將10.1克可卡因轉換為30克氯胺酮,再加上涉案的17.93克氯胺酮,販運這個重量 — 即47.93克氯胺酮的刑期應是71個月監禁。
14.2 把氯胺酮轉換成可卡因 — 販運17.93克氯胺酮的刑期與販運8克可卡因的刑期相同,若將17.93克氯胺酮轉換為8克可卡因,再加上涉案的10.1克可卡因,販運此重量(即18.1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67個月監禁。
15. 據比例測試(ratio test),若販運這兩種毒品共重的28.03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71個月,比例上來說,71個月的10.1/28.03會是25.58個月;若販運28.03克氯胺酮,其刑期應是67個月,比例上,67個月的17.93/28.03會是42.86個月,這兩個比例所計出的刑期的總和是68.44個月監禁。
16. 考慮到上述各種計算結果,控罪的相關情節,大律師所作出的陳詞,本席認為6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乃恰當的。
17. 因控罪涉販運兩種或以上的毒品,上述的量刑起點會因應此加刑因素而上調至71個月。
18. 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9. 經扣減後的刑期為47個月監禁。
判刑
20. 被告人被判監禁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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