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順強, 林家民
DCCC 488A/2009
DCCC 48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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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09年10月7日
出席人士:
控方外聘林順超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志成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凱麟大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第二被告人)
1. 第二被告人在內地貴州出生,現年48歲。第二被告人的分居妻子(現年50歲)在2002年獲批從內地到香港與父母團聚。在2003年第二被告人與他妻子在內地結婚。妻子申請第二被告人來港居住。三年前(即2006年)第二被告人獲批到港與妻子團聚。來港後第二被告人與他妻子關係欠佳,兩人於2008年分居。自始第二被告人並無與分居妻子聯絡。
2. 身為保安員而入屋盜竊當是一項非常嚴重的行為,進入商用店舖盜竊的慣常判罰多為2½年。基於被告現有的入屋盜竊記錄,他再能受聘為保案員的機會不高,乃念被告在港無犯事記錄,且其盜竊物品只是3雙筷子,本席給予被告一自新機會,判被告無薪服務社會200小時。在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被告不能干犯任何刑事罪行,須保持行為良好,按時進行義工,並須遵照感化官的合理指示。一旦社會服務令被撤銷,被告會就本案控罪重新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