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迪
律政司司長
[2020] HKCA 331
CACV 57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57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 年第1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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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訟費判決書
1. 在日期為2019年11月21日的判案書中,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並頒下臨時命令,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支付他們反對本上訴的訟費,數額將循簡易程序評估。除非申請人在14天内申請更改臨時命令,否則臨時命令將成為最終的命令。為了評估訟費的目的,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須在 28 天内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清單,而就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所申索的訟費數額,申請人須在其後的14天内存檔及送達其反對理由。
2. 申請人沒有申請更改臨時命令。
3. 在2019年11月28日,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存檔及送達一份訟費陳述書。[1] 申請人沒有存檔及送達其反對訟費陳述書的理由。
4. 經過考慮警務處處長 / 律政司司長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庭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為$150,000元。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及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由律政司署理代表
[1] 陳述訟費金額為$210,4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