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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21/2023
[2026] HKCFI 3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3年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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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5年12月1-5, 8-10, 12及16-18日 |
| 判刑日期: |
2026年1月14日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萬日林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被控的「謀殺」罪罪名成立。
2. 案中死者張國炎(男) (70歲)在案發前與被告人互不相識。案發後一名途人於2021年8月5日晚上8:50途經屯門海珠路遊樂場一座涼亭,發現死者躺臥在該涼亭附近的地上,臉部朝天,頭部附近有大量血跡。當時死者已全無反應。該途人於是報警。
3. 救護員到場後發現死者頭骨破裂,腦槳流出,頸部有明顯傷勢,證實已經當場死亡。
4. 其後到場的警員在附近一帶進行掃蕩,最後他們於晚上10:08在屯門恆貴街遊樂場見到被告人行跡可疑。當時被告人頸上有血跡,胸前掛着一個黑色袋,袋有一把木柄凸出。警員於是上前追截被告人,最後成功將被告人制服在地上。警員檢取了上述被告人的黑色袋,發現袋內有一把木柄斧頭、一把摺鋸及一把刀等利器。
5. 其後,法證化驗師在斧頭手柄及刀刃的血跡所套取的DNA與死者及被告人的DNA樣本吻合,推論該等血跡的來源為死者及被告人的血。
6. 根據死者的屍體剖驗報告,死者頭部及頸部有約14道重疊的斬傷,而後腦下方亦有兩道重疊的斬傷。致死的原因是由於頸部的斬傷傷及主血管及氣道,導致大量失血及呼吸困難,因此迅速致命。
7. 在答辯時,被告人否認「謀殺」罪,但表示承認較輕的「誤殺」罪,但有關的答辯不獲控方接納。
8. 事實上,被告人在案發後兩天,曾在屯門醫院留醫時自願接受警方的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承認在案發時從屯門友愛邨的家中攜帶一把斧頭出外。其後他在海珠路遊樂場的涼亭見到死者站在一旁吸煙,便使用該把斧頭從後襲擊死者頸部。過程中,死者雖然曾一度嘗試作出反抗,但終於不支倒地。被告人為了確保將死者殺死,曾用雙手手持斧頭劈向死者頸部導致死者頭顱與身體幾乎分開。之後,被告人說他曾嘗試使用自己一同攜帶外出的一把刀及摺鋸到附近公園的一公廁內試圖自殺但不知為何並不成功。在會面中,被告人亦承認自己並不認識死者,而是因為聽到天狼星人的聲音的指示他殺人犯案。他亦稱自己曾為泰皇拉瑪八世,但因遭暗殺而無法投胎成為拉瑪十世,故今世須殺人報復。
9. 由於被告人的答辯立場並不否認他的確把死者殺死,審訊的議題只圍繞着被告人能否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自己是因為神志失常殺人而減責為誤殺。
10. 為此,控辯雙方均特別傳召了精神科專科醫生以專家證人的身份作供。被告人卻行使他的權利選擇了不作供。
11. 簡言之,控方兩名專家證人(鄧醫生和葉醫生)的結論是,經過她們在四年半來的臨床觀察均認為被告人沒有思覺失調(精神分裂症)。他的症狀不符合典型精神病。加上被告人曾承認自己假裝生病,且在沒有使用精神病藥物的情況下,被告人卻自稱病狀消失。兩名控方專家均認為被告人更符合偽裝行為屬於裝病。她們均認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格問題或反社會特質,但不足以構成精神失常。
12. 相反,辯方專家王醫生則認為被告人患有思覺失調。她認為案發時被告人受精神病影響,她認為被告人的殺人行為是在幻覺和妄想驅使下發生。她強調被告人行為離奇,矛盾的陳述本身正是思覺失調的典型病徵。她認為被告人無差別殺人及自殘的行為在常人的邏輯下更加符合精神病的症狀。因此他精神失常的情況大大減輕被告人意識的責任。
13. 無論如何,從陪審團最後一致的裁決顯示他們在考慮過整體的證供,包括控辯雙方專家的證供後,均不接受本案的被告人在犯案時是有可能是神志失常而可以將他的罪責減輕。
14. 根據被告人的經歷口供指出,他現年35歲,中五學歷,未婚,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畢業後,他曾在超市擔任理貨員及從事園藝工作。被捕時,他正處於無業狀態。被告人健康良好,沒有長期病患,並沒有服食危險藥物之習慣。被捕時,他與母親(68歲)同住。他有兩名姊姊(42及40歲),大姊在本案曾陪同被告人在醫院內進行錄影會面。
15. 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在其求情陳詞中指出定罪後,他曾到過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望被告人。但在會面中,被告人未能集中注意力於問題上。對於案發的事情,被告人仍然說是有聲音叫他殺人,否則便會虐待他。梁大律師形容被告人在會面過程中目光呆滯。對於被裁定「謀殺」罪成及將被判處終身監禁一事,被告人亦表示明白並表示沒有話要對法庭說,但他曾經表示因殺害了死者,影響了他的家人而對不起他們。
16. 辯方未有呈上任何來自被告人或其家人的求情信。從以上可見,被告人雖然明白自己殺人應負上刑責,但並沒有展示任何深刻的悔意。
17. 本席認為被告人既然不是神志失常,案發時,他與死者無怨無仇,卻無故斬殺與他素不相識的死者,其手法極之兇殘,其殘忍程度可從死者的傷勢可見一班。被告人這反社會的行為性質極為惡劣亦無疑對死者的親人帶來不可磨滅和補救的傷痛。
18. 由於陪審團一致裁定本案不存在減責神志失常的情況,被告人因此必須為他極端及反社會的行為負上刑責。
19. 本席依例判處被告人在本案「謀殺」罪終身監禁。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及高級檢控官翟子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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