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King Fai)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HCLA 23A/2014
HCLA 2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2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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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申索人以傳票申請擱置執行本席在2015年10月12日頒下的訟費判決。
2. 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7號命令第1(1)(a) 條規則進行。
3. 根據有關規則,法庭可藉命令「擱置以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的方式而執行」某人須支付一筆款項之判決或命令。
4. 須注意是有關命令只針對法庭以「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的方式執行有關判決。
5. 本席有關之訟費判決是上訴訟費由申索人支付被告人(包括大律師費用),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數額留待法庭評定。
6. 既然有關訟費數額未被評定,明顯地,本席在現階段沒有權力根據上述高等法院規則第47號命令第1(1)(a) 條規則頒佈命令。
7. 因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申索人之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8. 申索人需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800 元。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Mr LEUNG Min Yu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