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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46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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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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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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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律師Mr NG Ge Bun,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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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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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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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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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案情指出,被告在2010年3月2日晚上10時28分,從羅湖管制站的e-通道返回香港。警員截查被告,並帶被告到報案中心進行搜身。稍後警員帶被告到北區醫院照X光,經檢查後,警員發現被告體內有異物。在翌日約凌晨2時左右,被告排出一包毒品。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這些毒品是「四仔」。被告進一步招認他以1,000元替人從大陸帶「四仔」來香港。
2. 半小時後,被告再排出另一包毒品。被告招認他只是替人帶兩包毒品到香港。經化驗後,這些毒品是55.83克混合劑內含37.63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3. 被告現年52歲,2008年離婚。他在1993年在高等法院因為販運海洛英而被判監11年。被告幫人帶毒品來香港,部分原因是他借了貴利5,000元。今次運毒,被告只有1,000元酬勞。被告和警方合作,亦坦白認罪。辯方律師說被告已經沒有毒癮,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保證以十倍的毅力堅持更生,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4. 被告有十五項定罪,當中涉及毒品的便有十二項。在1993年12月更因為販毒罪而被重判11年。被告體內藏毒,跨境犯案,涉案的毒品價值約五萬多元,被告身上亦有現金800元和一些人民幣。被告從體內排出毒品,人贓並獲,坦白認罪以求三分一刑期扣減,實際是明智之舉,這亦是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
5. 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的判刑起點十分明確。一般而言,10克至50克的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37.63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考慮過本案個案情和被告的背景,以六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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