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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2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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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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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郭永隆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耀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 Yu & Co. 延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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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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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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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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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答辯
1. 被告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受害人分別是他的太太(第一項控罪)及女兒(第二項控罪)。
2. 有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認為被告患上精神分裂,造成思維形式障礙,產生妄想幻覺,甚至可能有幻聽,但適宜答辯。辯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答辯,要求本席作出特別裁決,即基於精神錯亂的理由而被裁定無罪。
已確立的案情
3. 被告(35歲)是受害人1葉禮娟(34歲)的丈夫、受害人2女童劉卓詩(4歲)的父親。他們與劉任水(被告的父親)及劉錦祺(被告的弟弟)住在天水圍天靖街3號天盛苑盛麗閣205室(“涉案處所”)。
4. 2009年7月15日,被告行為舉止出現異常,又語無倫次。2009年7月15日下午6時30分,被告去診所看醫生,醫生轉介他翌日到葵涌一名家庭醫生尋求輕微精神分裂的治療。同日晚上8時,被告上床睡覺,但於晚上11時15分左右醒來,全身顫抖,又再語無倫次,聲稱鬼上身。
5. 2009年7月16日及7月17日,被告仍不斷語無倫次,舉止異常。7月17日下午4時左右,葉禮娟及劉錦祺想帶被告去看精神科醫生,但在上車時被告失去蹤影。葉禮娟致電被告,得知被告去了天水圍警署。下午4時30分左右,葉禮娟及劉任水前往天水圍警署,在警署內找到被告。被告不斷說有人害他。警方召喚救護車,但被告拒絕去醫院。下午6時左右,被告被葉禮娟成功說服返回家中。被告回家後仍舉止異常,用腳踢廁所門,又把自己鎖在睡房內。下午7時左右,劉任水報警,被告由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晚上9時,被告見完醫生後回到家中。被告睡在雙層床的上格,葉禮娟和劉卓詩則睡雙層床的下格。
6. 2009年7月18日深夜1時左右,被告哭起來,葉禮娟撫慰他,被告於是與葉禮娟談論自己以前做過的錯事,一直談到破曉。上午5時左右,被告忽然交給葉禮娟一把剪刀,叫她放好,葉禮娟把剪刀放在床邊電腦檯上。後來葉禮娟發覺剪刀不見了,但因太疲累而睡着。
7. 上午6時20分左右,葉禮娟與劉卓詩在睡房內下格床睡覺時,被告突然用剪刀刺她們的胸部,他們因劇痛而驚醒,葉禮娟大聲呼救,劉任水及劉錦祺走進睡房,制止被告再襲擊葉禮娟及劉卓詩。報警後,葉禮娟及劉卓詩被送往醫院。
8. 葉禮娟的診斷結果如下:
(a) 總體狀況嚴重;
(b) 前胸壁、背部、雙膝及右臂有19處刺傷;
(c) 輕度呼吸困難,呼吸率為每分鐘26次;
(d) X光胸肺檢查顯示右氣胸,左右胸腔積血;
(e) 胸腹進行有顯影劑的電腦斷層檢查,顯示雙側氣胸及肺刺傷;及
(f) 葉禮娟由急症室轉入深切治療部,由屯門醫院外科部照顧。
9. 劉卓詩的診斷結果如下:
(a) 前後胸壁多處刺傷;
(b) 左胸骨旁部位刺傷,併發心包膜積水及輕微心包積水或出血,另有手術性肺氣腫及輕微右氣胸;及
(c) 劉卓詩由屯門醫院急症室轉送威爾斯親王醫院心肺外科。
10. 葉禮娟及劉卓詩均接受手術,葉禮娟留醫10天,劉卓詩留醫7天。葉禮娟及劉卓詩並無因此次事件而永久傷殘。
11. 被告於2009年7月18日在涉案處所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認為妻子和女兒被人落降頭。事發當日早上,他認為妻子和女兒鬼上身,於是刺傷他們,以驅走邪靈。
12. 他父親劉任水證實被告一直與家人相處融洽,也很少發脾氣。
本席的裁決
13. 本席認為被告在案發時的意圖是以剪刀攻擊對方,他的動作正是配合此意圖而產生。然而當時並無外來壓力,他本身並非暴戾之人,一直與太太及女兒相處融洽,本席認為他此舉的唯一目的確是要救助他認為被鬼怪上身的太太及女兒,他當時並不知道他實在是正在傷害她們;換句話說,他不知道他此舉是錯誤的。
14. 本席裁定辯方已在相對較可能水平證明被告當時精神錯亂,基於此理由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的個人背景
15. 被告現年3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中五程度,2004年結婚,不煙不酒,沒有不良嗜好,事發時在同一公司任職已5年,數月前晉升為部門經理。
本案判刑
16. 根據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自案發前數星期已因晉升後工作壓力沉重而患上妄想精神分裂症,他對身邊各人產生懷疑及幻覺,思維混沌及喪失認知對錯的能力,案發當日他的情況已是相當嚴重,案發當刻他已完全不能自控。然而自2009年7月22日扣留在小欖精神病院以來,他的情況已穩定下來,並有一定的進展,兩名醫生均建議被告接受9至12個月進一步的治療,辯方亦不反對這個建議。本席信納為被告的利益或福利,及為保護他人着想,有需要將他收納入小欖精神病院作12個月的治療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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