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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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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惠明律師行律師江志強先生,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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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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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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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20.8克可卡因毒品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在2016年6月7日下午大約一時,兩名巡邏警員發現被告在青衣長亨邨亨業樓地下附近形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並且從被告身上的背袋找到一個膠袋,內有另一個膠袋裝有毒品。經過化驗後,這些毒品是23.9克固體,內含20.8克可卡因。
3. 被告在現場警誡下說他從阿強收取$2,000元,把「可樂」交給一個在長亨邨的人。
4. 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88元及一部電話。
5. 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 那個背袋是他的財物。
(2) 他住在元朗大圍村。
(3) 那$88元是被告從朋友借來。
(4) 他從2016年3月後並沒有工作。
(5) 被告和繼父同住,繼父每天給被告$100元。
(6) 那部手機是被告借回來,但當中的SIM卡是屬於被告的。
(7) 被告說他每個月吸毒一次,他吸毒的份量很少,亦不知道毒品的種類。
6. 警方估計涉案毒品的市值約為$36,854元。
求情理由
7. 22歲的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他在內地出生,在2006年來港。他曾經吸食「冰」毒6年,但在2015年母親去世之後便戒了毒。被告在被捕之前三個月並沒有工作,依靠繼父的財政支持。
8. 一個被告在地盤工作時認識叫「阿強」的男子找被告,問被告要否「搵快錢」,遂以$2,000元報酬叫被告到青衣去販運毒品。被告並沒有得到分毫便被拘捕。被告感到後悔,亦坦白認罪。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願意向警方提供阿強的資料,但亦知道在現階段這個意向並不能作為實質的求情理由。辯方說被告的親友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9. 年青的被告甘願為毒犯利用販運涉案的可卡因,這是愚蠢的行為。被告除了得不到$2,000元報酬外,亦要把青春浪費,虛渡在監獄之內。本席認為如果被告已經戒掉吸毒的惡習,這是一個可喜的事。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本席仍然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際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監禁。
10. 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判刑的起點是5年至8年不等。本案涉及20.8克可卡因,本席以五年半作為起點,本席亦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把刑期減至44個月。本席相信被告本質不壞,希望他會重新做人,為了已經過世的母親,不要再作奸犯科,做回一個對家庭負責任的年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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